委托合同与受托行为一、委托、代理及二者之间的关系1.罗马法中委托与代理概念委托,又称委任,在动词意义上,即授权的意思;但作为名词是指授权契约,是一方委托或授权另一方为了他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的契约。作出授权的人称为本人或委托人;而为一定行为的人称为受托人或代理人。在古典罗马法阶段(查士丁尼之前),受托人和代理人存在着细微的差别。根据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的论述,从受托事务上,代理人限于法律事务,是“稳定的法律代理人,是某一事务长期的受托人”;受托人是不限于法律事务且具有全面性和无偿性。受托人是“被委以某一服务、法律任务或非法律任务(但是独立的和确定的事务)的人”。从基础关系上,代理人产生于他的“事实地位,而不是产生于委托”,“委托同代理人并没有什么关系”。(注:罗马法教科书第381页。)这种代理人产生于古罗马特有的家庭制度。罗马家庭是家父统治一切的庞大的社会组织,任何法律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且只有家父才有完全的人格。显然,家父不可能包揽一切,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家属、奴隶代为法律行为就成为必然的法律现象。这样,在这种特有的家庭组织中也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