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的规则之治:以执行权上下级监督机制的完善为视角(点击数:82) 【提要】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从权力性质及运行规律分析,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的监督机制具有重要作用。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的监督主要包括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两种类型。实践中,相应的监督程序并不完善。作者分别就上级法院依申请监督、依职权监督、责令限期执行、裁定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等监督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获得2010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引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权力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执行权的内部分权与监督促使执行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但法院内部监督难免引起当事人“自己监督自己”的怀疑,以及横向监督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地方保护等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级法院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直接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亦增加了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督促执行申请的救济手段及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责令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适用。但是,也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