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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