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一、对从属求偿理论的评价1.从属求偿理论的重要贡献如前所述,从属求偿与拒绝求偿在法律的实效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那为什么在破产法中不直接规定对母公司的求偿予以拒绝呢?我认为,这正是当年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高明之处。因为,只要母子公司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的原理,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旦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民事债权,按照债权人地位平等这一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在法理上就不能剥夺它对子公司提出求偿的权利。而公平原则是指导破产案件审理的最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要求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母公司的债权,就只能从法律制度上另辟蹊径,规定母公司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换言之,从法理上要拒绝母公司求偿的权利,因为必须要跨过企业法人制度和债权平等原则这两大障碍,显然这在现代法制国家是不可能的,我们就只能另外寻找一条在法理上能够站得住脚的途径。而从属求偿理论所要解决的,只不过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各国破产法基于各自的政策需要和利益衡量,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一直都有各自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