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加快城镇化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促进村镇用地集约合理利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纳入规划、简化程序、减免规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或计划的不予审批。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的村镇建设用地指标未规划到位的,可依法编制乡镇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先行报批或随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件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海基干林带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确因自然条件限制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紧密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土地整理,量力而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