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至少区分地方自治、私人自治和社员自治。我国的村民自治从广义角度看,实际上涉及到上述三方面的自治。地方自治即指社区自治,公共事务领域的村民自治即属于此范畴。它实际上是社区内私人作为公民共同参与社区自我管理,属于狭义的村民自治。私人自治指的是私人在其私域内享有并行使其主权。比如:私人可以依法开设企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私人自治权利;农民承包一块土地,在法律政策以及承包合同的框架内他享有私人的自治权利;农民在法律框架内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也属于私人自治。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是自治组织,合作社框架内的自治介于社区自治和私人自治之间,属于社员自治,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对维护农民权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也为我国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和地方自治提供可贵的经验参考。从我们目前对一些农村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是利益驱动的。草根民主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任何事物本身有着一个渐趋完善。我国在村民自治和维护农民权益和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就是这样,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