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并按照要求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