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司法认定2012-06-25 来源:徐俊、陈浩徐 俊 陈 浩【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有其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实践中“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所以,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效力。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为了最终结算而达成的协议且已按此结算完毕,即使该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的价款进行了变更,也不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黑白合同”范畴,应属有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号: 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437号 二审:(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17号【案 情】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建设”)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2006年9月22日,被告江南造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510号化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