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1.1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以下简称结算业务)发展,加强结算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1.2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需报经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总行检查验收确认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办此项业务。1.3未经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分行所属分支行不得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各分行所属分支行可接受上级分行的委托,代办部分国际结算业务。1.4各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采用汇款、托收、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1.5各行在办理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1.6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托收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执行。1.7各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加强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