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之外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重庆渝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公司,明知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超占红线违规施工而不进行干预制止,未能履行其职责,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杨世学、颜学忠、沈福秀、王仁军、颜学平、李清英、聂宗英系三峡库区巫山县大昌镇占地移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重庆泉河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与原告杨世学等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