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产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确认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进行土地登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经土地登记取得土地证书的,依法享有征地补偿与安置、拆迁安置等项权利。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土地权属拥有者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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