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漯政200837号发布日期:2008-3-13执行日期:2008-3-1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三日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即城中村原居民,不包括在城中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民。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