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订立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浙价服2005345号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第三条 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第二章 基本约定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本公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