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下)劳务派遣(二)3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义务,具体表述如下:(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时,应本着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上没有约定这些费用,那么实际用工单位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保证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协议内容翔实、完整,也是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尽的一个保护义务。(2)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是劳务派遣公司应尽的一个告知义务。劳务派遣是上世纪70年代兴起于北美的用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