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分析筹划需提前,风险应防范 河南省有一家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建材行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型材、管材、胶条生产加工销售。其中铝合金门窗是其主打产品,公司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大宗的工程铝合金门窗销售协议。由于铝合金门窗的安装需要一定的技术,房产开发公司通常要求他们提供安装劳务,结算时比不需提供安装劳务的单独销售就要多一块安装劳务费。公司经理对安装费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又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实在是不甘心,就让财务人员考虑有没有什么节税的好方法。财务人员在分析了相关税收规定后,为其设计了一个筹划方案:把门窗销售合同与劳务安装分开核算,一个销售安装合同从财务处理上分成两部分,将铝合金门窗按生产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合同收入扣除铝合金门窗成本后其余收入确认为劳务安装收入,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增值税17%的税率相差14%,这样就可以节约不少税金支出。财务人员认为应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