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董事义务法律制度研究作者:朱美聪律师一、公司董事的含义及其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公司董事的定义董事是公司股东选举出来的决策者及公司业务的管理者。牛津法律大词典将董事定义为:是公司股东选举出来的决策者及主管公司业务的管理者。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定义是: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的人。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741条第1款将公司董事界定为:处于董事地位的任何人,不管其称谓如何,例如管理董事、行政长官或者董事会、经理成员均是。新修订的2006年公司法在其第250条对公司董事作了与1985年公司法相同的界定。新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没有对规定非常简单的董事定义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有关公司董事的法律规定对所有实际在公司里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均能适用,尤其是那些在公司里能够作出决定的人。根据英国公司法的界定,董事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人员:(1)由公司授权任命的执行董事;(2)由公司授权任命的非执行董事;(3)一名事实上的董事(指虽然没有被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授权任命,但事实上占据了董事地位并履行董事职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