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2)7.1.3居住小区、组团开发一般应以街区为规划单元,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多层居住建筑为6000平方米;(2)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8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的。7.1.4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7.1.5建筑架空层不论其高度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应计入层数;架空层层高小于2.2米,不计建筑面积;架空层层高大于2.2米(含2.2米),均应计算规划建筑面积;架空层通透并用于公共停车或绿化的,不计规划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