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10月18日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