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五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设安全文明校园,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校 园 ,包括学校南区和北区,不含东湖公园。第三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车 辆 是 指 进 入 校 园 的 下 列 机 动 车 辆和非机动车辆:(一) 机动车: 汽车 (客车、 货车、 小型汽车、 农用车、 特种车辆)、摩托车(二轮、三轮)等;(二 )非机动车: 残疾人电动轮椅车、 非 超 标 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第四条 校园内实 行行人优先于机动车辆通行的原则,
2、 发生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应主动避让行人。第五条 学 校校园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安保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第六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校 园 交 通 ,纠 正 交 通违 章 行 为 ,教 育 交 通 违 章 人 员 ;(二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发 生 在 校 园 内的 交 通 事 故 ;2(三 )负 责 校 内 重 大 活 动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制 ;(四 )负 责 校 园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的 设 置 与 维 护 ;(五 )负 责 车 辆 登
3、 记 管 理 及 校 园 机 动 车 辆 通 行 申 请 受 理 和 各 类通 行 证 的 制 作 与 发 放 ;(六 )积 极 开 展 交 通 法 规 和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七 )其 他 校 园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事 项 。第七条 凡 进入 校园的 机动 车辆 和非机 动车 辆均 适用本 规 定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第八条 校园内凡设置有道路中心线的校园道路为主干道,其余道路为次干道。第九条 校园主干道原则上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第十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向学校后勤处申请,经同意后报安保处备案方可施工。紧急情况
4、下(如抢修水、电、气管道等)可以在施工同时补办手续。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场必须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校园道路交通畅通。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移动校园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的,须事先向安保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两侧的树木、 路 灯 电杆等 出 现倾斜、 折断3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 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处置,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道路畅通。第十四条 学校遇有重大文体、接待、庆典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的
5、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按照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指示标志通行。第三章 行人管理第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 口 或 者横穿道路时, 应当走专用通道、 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骑车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嬉闹、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 横穿道路 时, 必须注意过往车辆, 直行通过, 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第十八条 根据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的规定,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禁止在校园行驶。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应紧靠道路右边骑行
6、或推行,进出校门走非机动车辆专用通道。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4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第二十条 机动车须取得南北校门门禁系统车辆识别授权或经申请办理了门禁系统汽车 ID 卡和摩托车 IC 卡方可进出校门,特种车辆除外,并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五邑大学机动车门禁系统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二十一条 凡来校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登记后,在校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待活动结束,从原路返回至校门卫值班室换回证件。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准 驾驶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并停放。继续教育学院来校上
7、课的学生可驾驶摩托车按规定时段(上课前半小时内)经门卫查验学生证件进出校门。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租 车驶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 经门卫查核登记,允许后可驶入校园: (一)因病外出就医; (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三)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 (四)遇极端天气。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上下课高峰期的交通安全,学校分时段实行校园主干道机动车限行措施。机动车在下列时段实施限行:上午:8:008:1559:5010:10 中午:11:4512:00下午:14:3014:45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区属交通安全管制区,饭堂、商铺等
8、送货车辆出入管制区需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进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 第二十七条 进出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 10 公里/ 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部分狭窄、弯道和交叉路口路段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 、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载货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物品放行条,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经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 位组织与校外有关的重大活 动,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须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事先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报,并注明
9、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数量,同时报安保处备案。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管理,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第三十一条 社会车辆未经授权或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第三十二条 运输 垃圾、建筑泥土、沙石等物品的 车辆,如在校内道路上抛洒运输物品的,由车主负责清理,保持校内道路清洁。6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三十三条 校园人行道、教学楼宇出入口和楼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第三十四条 学校汽 车队车库为专用场 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第三十五条 校内停 车场、地下车库、停 车点,由安保处负责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
10、序停放。第三十六条 禁止社会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生活区内停车应 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停放在教工住宅楼道和绿化带上,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第三十八条 非机 动车禁止停放在校园内的机 动车道路和人行道路上,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七章 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治安责任人要监督管理本单位具备驾 驶 资 格的教 职员 工和学生遵 守交通 法 律 法 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第四十条 各 单 位 治 安 责任 人要 经常 对驾驶 人员 开展 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一条 驾 驶 人 员 在 校 园 内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时
11、 必 须 严 格遵 守 中 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本规定, 服从学校管理。第四十二条 禁止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照的人驾驶。第四十三条 禁止超速超载、超车逆行、酒后驾驶以及其他7有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礼让行人,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第四十五条 骑 非机动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醉酒后骑行或双手脱把骑车,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
12、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安保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或安保处举报。第四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道路、 供电、供 水 、供 气 、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章 违规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人和驾驶人员,情节轻微的,校内师生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8第五十条 对校内超速、乱停乱放、不按指挥行驶等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则的车辆,第一次、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禁止该车再次进入五邑大学。第五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公 安 机 关依法处理。 触犯刑法的, 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五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第五十三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保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或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