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法律法规 之二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修正) 二 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 修正部分将于 2014年 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 安全生产法 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 实施更规范、 表述更科学。 为便于大家更好的掌握 安全生产法 修正后变更的、新增的内容,本课件将对 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对比,并做浅显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使用。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2、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内容更全面,要求更严格:1)加强安全生产的内容更全面,由 “监督管理 ”到所有 “工作 ”; 2)立法目标更高,由 “ 促进经济发展 ”到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3、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增加 “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等特殊法适用规定,内容更全面。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 坚持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内容更全面: 1)
4、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 ”; 2)安全生产方针新增 : “综合治理 ”; 3)新增: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 。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内容更
5、全面,要求更严格: 1)由建立 、 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到建立 、 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2) 安全生产条件 , 由 “完善 ”到 “改善 ”。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内容更全面: 1)明确规定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6、产工作进行监督 ”; 2)增加: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八条 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 1)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7、重大问题。 第八条 ( 1)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 2)乡 、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 2)第一章 总 则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第八条 第八条修正内容 浅显分析: 责任更明确,内容更全面: 1)明确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与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2)增加: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 3)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