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属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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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平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 平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南 平 实 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南 平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南 平 发 展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市 国 资 委 可

2、根 据 集 团 公 司 实 际 及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本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集团公司负责人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研究决定或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集团负责人)。第四条 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签 订 经 营 业 绩 责 任 书 ,或由市国资委向集团公司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市国资委确定。第五条 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

3、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集团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集团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分类考核。(三)奖励与约束、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发展导向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集团公司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积极有效的运营资产,通过持续的项目运作,谋划发展,做大做强集团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增强集团公司投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管理绩效指标组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一)。(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产营运能力及企业发展速度等财务类定量指标,由净利润、总资产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费用控制额和企业个性指标构成。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相应调整或增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明确指标名称及指标权重。1、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核定年度净利润时应

5、剔除调整考核期内发生的以下客观增减因素: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在确认企业净利润指标时进行相应的剔除调整;市国资委在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时规定应剔除调整的客观因素,以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客观因素。2、总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合并报表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资产总额减去考核期初资产总额后的数额同考核期初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扣除客观因素后考核期内资产总额的增加额总资产增长率=考核期初资产总额扣除客观因素后考核期内资产总额的增加额=合并报表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

6、资产总额-考核期初资产总额客观因素包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中规定的各项客观因素、以及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规定的应剔除的其他影响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客观调整因素。3、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核定完成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平均净资产=(年初企 业净资产+ 年末企 业净资产)2其中:净资产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企业净资产剔除调整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中规定的各项客观因素,以及在核定净利润考核指标时,影响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客

7、观调整因素。4、管理费用控制额。管理费用控制额指扣除以下费用后的净额: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税金及审计费。5、企业个性指标。由市国委根据企业的主业方向、经营特点、发展状况、企业管理“短板” 和监管需要等因素确定 1-2 个企业个性分类考核指标,原则上从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参股企业投资收益总额、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率、租金回收率、租金收入总额、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额(或完成率)、总资产利润率、融资任务完成额、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中选择,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二)管理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主要是反映

8、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情况、项目运作、落实发展规划、维稳和安全生产、自主创新、党建工作、基础管理、集团公司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市政府、市国资委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等方面工作的非财务类定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及考核期内的主要工作任务,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第八条 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由市国 资 委 主 任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与 集 团 公 司 法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责 任 书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9、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采取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方式进行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具体下达方式和内容由市国资委确定。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核定程序。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采用企业预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核定。必要时,可由市国资委根据集团公司以前年度经营情况直接核定。具体核定程序为: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集团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及未来发展趋势,紧密结合集团公司本年度财务预算,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

10、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集团公司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集团公司沟通后加以确定。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结合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1、集团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的执行情况,市国资委结合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控制、预警分析等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进一步完善考核的信息管理

11、体系,加强业绩考核动态监控与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时,集团公司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市国资委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集团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3、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集团公司发生上述情况时,集团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4、考核期内,集团公司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或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备

12、案。未进行书面报告备案的事项,在确认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时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 3 月底前,集团公司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材料:1、集团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得分及说明;年度(任期)内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措施和建议。2、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价意见。董事应在书面

13、评价意见上签署姓名。未成立董事会的企业,由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3、集团负责人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评价意见及相关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评价意见,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集团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一),提出评价和奖励意见,形成集团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奖惩意见反馈给各集团负责人

14、及其所在企业。集团负责人对考核确认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四)市国资委对集团负责人反馈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意见反馈给集团负责人。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第十三条 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累计净利润(或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及企业个性指标构成。市国资委可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相应调整或增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并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明确指标名称及指标权重。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合并报表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归属

15、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 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后 的 所 有 者 权 益考 核 期 末 扣 除 客 观 因 素 %10核定任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应剔除调整考核期内发生的以下客观增减因素: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市国资委在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含任期及任期内各年度)或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含任期及任期内各年度)时规定应剔除调整的客观因素,以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客观因素。2、 累计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集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

16、计数(具体计算办法、考核口径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净利润指标相同)。3、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集团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3三 年 前 营 业 额考 核 期 末 当 年 营 业 额%104、企业个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集团公司的主业方向、经营特点、发展状况、企业管理“短板” 和 监管需要等因素确定 1-2个企业个性分类考核指标,原则上从融资任务完成额、投资完成额(完成率)、总资产增长率、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指标中选择,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第十五条 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由市国 资 委 主 任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与 企 业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任 期 经 营 业 绩 责 任 书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采取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方式进行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具体下达方式和内容由市国资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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