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委区域国有土地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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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改善原县委区域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保证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 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五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环城北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青年路以西,亿豪泊景城以东区域,其中西苑小区、供电公司宿舍楼、一中玻璃厂宿舍楼、一中区域不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区域图),项目占地约 120 亩,征收面积约 8.75 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 728 户。二、征

2、收补偿内容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 征收补偿方式:本次征收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二)征收补偿的标准:各类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经公示后依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三)补偿安置具体措施1.货币化补偿:-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评估的同类、同性质房屋评估价确定。非住宅公房除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外,一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2.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以花园新村安置区为主,原县委地块就近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

3、选择花园新村地块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选择老县委地块安置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 120%。(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从本次征收提供的安置房中自主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也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优惠安置房价进行结算。具体如下:与征收有效建筑面积 1:1 范围内的安置房单价按每平方米均价不高于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评估均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待公布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时确定);根据安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均

4、价不高于安置房的市场销售单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待公布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时确定)。(2)合法产权门面房和认定参照门面房标准补偿的非住宅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门面房 1:1 安置差价互补、本区域内就近安置的办法,差价按照各自评估价进行结算,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门面房 1:0.8 不找差价、本区域内就近安置的原则,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 3 -销售价计算。按腾空先后领取票号,待土地出让后建设时再选房。本次征收所涉及的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类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不予安置。3.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

5、件。本方案没有涉及的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由被征收人向县征收项目组提出申请,县重点局会同征收项目组、责任单位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报告,签字备案。4.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补贴(及停业停产损失费):(1)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 0.3计算。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低于每平方米 4 元的按每平方米 4 元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依规据实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征收非设备拆装类房屋搬迁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

6、面积每次每平方米 5 元计算。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按 1 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搬迁费按 2 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只支付一次搬迁费。征收设备拆装类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评估确定的金额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4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3)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产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 0.3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 0.5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依规

7、据实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 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5.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让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不高于 200 元依时序梯次奖励,具体奖励时序及标准为:自规定的选房之日起,60 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 200 元;第 61 天至第 90 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 100 元;第 91 天以后不再奖励。6. 对有关住房困难户的救助,采用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办法安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7.本次征收范围内无

8、产权证或规划许可的负一层、复式房顶层等类型房屋按评估价货币化补偿,活动板房、非正规结构地下室等类型房屋及工棚按附属物标准货币化补偿不安置。对认定有异议的,由项目组会同测绘、评估、责任单位等部门共同进行复核,出具书面报告。- 5 -8. 安置房高层成套住宅,在产权调换面积结算时,本幢楼的电梯井、50% 的电梯前室及屋面电梯机房的面积不参与公摊结算,但该部分公摊面积据实给予房屋产权登记。9.付款方法:签订征收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后按下列办法付款。(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协议各类补偿、补助、奖金等款项除本方案有明确规定外均一次付清;(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本

9、幢安置房具备交付钥匙条件时,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超出结清时间30 日的,视为被征收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四)被征收房屋涉及有关问题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1凡公房征收,涉及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2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对未房改的,如符合房改政策规定予以房改,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政策;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不予房改,不享有相关的补偿政策。3.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属本次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凡 1990 年 4 月 1 日(含 4 月 1 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10、,建成时房屋面积按 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2)凡 1994 年我县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标注面积按 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6 -(3)凡 1994 年航测以后(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至 2008 年 4月 1 日(含 4 月 1 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有效建筑面积:有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无合法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 90%予以认定;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无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的,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 80%予以认定;有其它建房相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县重点局、征收项目组、责任单位等

11、相关部门按相关手续的批准权限及合法性进行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没有合法土地、房产证照,也没有其他合法建房相关手续的,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 60%予以认定。(4)凡 2008 年 4 月 1 日(不含 4 月 1 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有其它建房相关手续的,由县重点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征收项目组、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相关手续的批准权限及合法性进行核查,出具书面报告; 未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5)对被征收房屋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 100%合法产权予以补偿。4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含门面房和其他非门面商业用房)、生

12、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2)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房产证、土地证或建设工程- 7 -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准。(3)1990 年 4 月 1 日( 含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已经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安置:经营部位位于城市主要道路第一自然间;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征收决定发布

13、时正常营业的。(4)1990 年 4 月 1 日( 不含 4 月 1 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商业经营用房改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前项条件并连续经营 5 年以上(含 5 年),此类房屋补偿可以按改变后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有效建筑面积的 70给予补偿。连续经营不满 5 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以上(3)(4)款认定人员组成为:项目组、重点局、责任单位、规划、测绘、评估等单位人员。5.对认定为非商业经营用房而实际又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非生产经营类房屋)在原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 60 元的经营补助。属于生产房、办公房、仓储

14、房等非商业性非住宅房按货币化补偿。6.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或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契税。- 8 -7.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先后,确定取得安置、过渡房优先选择权。8.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移交给征收人时,保持门窗完整。三、征收签约期限为本地块公布签订协议之日起 3 个月内。四、本方案由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补偿标准9附件: 五河县原县委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装修及设备移动补偿标准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正规式120-200 元/檐高 1.8 米以上(含 1.8 米),2.

15、2 米以下普通式 80 元/ 檐高 1.4 米以上,檐高 1.8 米以下简易房简易式 40 元/ 檐高 1.4 米以下正规式 55 元/阁楼简易式 33 元/地下室 400 元/ 2.2 米以下,有架空板,能使用的土墙 20 元/砖院墙 45 元/手压井 250 元/口小口井 600 元/口深水机井 4000 元/口附属物隔热层/保温层 40-80 元/铁防盗窗笼 40 元/不锈钢窗笼 90 元/卷帘门 100 元/普通自制铁门 200 元/副品牌制式防盗门 600 元/副防护设施内门(包装) 150 元/副10纤板、扣板 22 元/石膏板 33 元/三合板 44 元/布吊顶 5 元/吊顶铝扣板 40 元/墙柜 75 元/壁柜底柜 50 元/乳胶漆 20 元/刮仿瓷 10 元/墙纸 16 元/墙布 22 元/三合板 44 元/瓷砖 45 元/墙面涂料 1 元/室外水泥地面 22 元/水磨石 40 元/500mm*500mm 以下20 元/500mm*600mm 40 元/瓷砖600mm 以上 50 元/大理石 66 元/地面复合地板 6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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