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相关规定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的名称”,只是表示一个人的职务,不一定表示水平、能力和贡献等,即使不称职,只要在其位,就可以有其“称”。建国以来,聘任(任命)与提升的职称,包括高等学校提升与任命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内涵都是职务的内涵,而且与工资待遇挂钩,只是未同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1960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方法的暂行规定以及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对其职务内涵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当前广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观念中的“职称”,也是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只是忽略了享受相应职务工资,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的要求,忽略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这与国家有关部门前几年设计的“职称”在内涵上是完全不相同的。近年来,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有关治理部门改变了“职称”的内涵,把其界定为区别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与成就的等级称号,把其作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过去成就的标志,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和承认。 1、按着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称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