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 1988年 9月 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本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其具体方式
2、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二 )特征 1、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 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整形式。 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
3、为前提。其租期比较长,一般 3年至 5年,大型设备可达 10年以上。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额,足以偿付出租人购置设备的费用支出并有盈利,故被称为 “完全付清 ”的租赁。(二 )特征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定设备和供应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人要对设备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 (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与相关立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
4、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也只对传统租赁作了规定,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调整仅在一些相关法规、规章中有零星规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这种立法状况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并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为此, 1999年 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1、直接租赁。或称 “自营租赁 ”,是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厂商手中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自己负责设备的
5、安装、保养、维修、支付保险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以象征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2、回租。或称 “回租租赁 ”,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 (纸上买卖 ),取得急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回使用的租赁方式。其实质是把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出去,把固定资产变成现款,从而扩大自身的投资能力。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3、转租。或称 “转租赁 ”。是指租赁公司同时具备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此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先以承租方的身份,从国内或国外租赁公司或厂商那里租人用户所急需的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采取转租方式,一般需签订两次租赁合同,故用户需要支付高于直接租赁的租金。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 “衡平租赁 ”、 “代偿贷款租赁 ”。这种形式适用于大宗设备的租赁。出租人对耗资巨大的设备,无力独自承担给付,或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于是以待购设备为抵押、以出租出去回收的租金为保证,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借得 60 80的资金,自身投资设备价款的 20 40来购买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方。这种租赁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出租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替承租人进行信用担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