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识; 庞德的看法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其名称却直到 18世纪末 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 (G Leibniz, 16461716 年 )在其法学著作 法学教学的新方法 (1667年 )中也直接讲到 “法律哲学 ”。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1821年出版 )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 (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 )(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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