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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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原 理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马力1“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类完善且是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 ” 柏拉图2v授课内容法理学原理宪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 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 诉讼法学原理 3法 理 学 原 理一、什么是法理学二、法的本体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四、法的运行 4引例:德国告密者案被告是一名德国妇女,其丈夫 1940年起在军队服役,被告在家与人通奸,丈夫休假时向她发表了对纳粹领导人的贬损性言论, 1944年 7月 20日刺杀希特勒事件之后,他写信给被告表示了对希特勒没有被刺死的遗憾,为了摆脱丈夫,被告把这封信和其他的信都交给了当地纳粹党的领导人。 1945年 2月,在丈夫深夜

2、回家后,被告再次向当地纳粹党组织指控他,他被当场逮捕,两周后由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主审法官提醒被告,她可以不宣誓作证,丈夫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如果没有她的宣誓证词,证据就有可能不充分。她坚持宣誓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 1934年和 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 “发表煽动性言论罪 ”和 “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 ”,处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5v 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 1871年 德国刑法典 第 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

3、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 “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v 1951年,被告在伍兹堡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陪审团认为审判受害人的军事法庭是依法组成并裁决的,而且被告有权利相信她的行为合法。1952年 7月 8月,联邦最高法院撤消了这一无罪裁决。 在此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自己的教育水平,她认为自己作为普通妇女,就她当时所知,她丈夫就是违背了法定义务,而且她信任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在一审判决中,陪审团接受了这一抗辩理由,因为被告作为一个没有受过高水品教育的普通妇女,不可能指望她认识到对法治国原则的违反。班贝格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理由。法院认为

4、: “在独立法官可以确保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正常情形下可以运用这一抗辩理由。然而在纳粹统治下,法院的实践经常不能满足法律正当程序的核心要求,也就是,对刑法目的做出超乎偏见的、合乎事实的和详尽无遗的考虑。这一点是一个社会的普通成员完全能够了解的。 ”v(参见柯岚 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惑 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 , 法律科学 , 2009年 6期)6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Science of Law),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对于法律之一社会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法律调整的实际需要,保证法律正确、合理的创制,保证正确、合理的实现法律规范,

5、以便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自由、有序,合理的运用国家权力,调整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故有学者认为:法学是正确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一门学问,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一门学问。(孙国华 法理学 )7v 法学如何划分成几个分支学科,法学界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荷兰法学家采用四分法将法学分为法哲学、法理论、法教义学、法社会学四科, 英国法学家沃克采用七分法,认为法学有七个主要分支: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v 我国学者则大都采用两分法,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块,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应用法学包括

6、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超国家法学等 v ( 【 荷兰 】 伊芙琳 法律论证原理 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 7页,张其山译,商务印书馆, 2005 牛津法律大辞典 545页,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8l 法理学( 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l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 “ 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法律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及分析成分。 ” 英国学者哈里斯 “ 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袋中。法律是干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要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失。 ” 9v在中国,李达认为 “一切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以及立法政策、执行政策等列入研究范围 ”、 “一切法制史、法学史等列入范围 ”还 “必须考察法律与其他领域的关系 ”。v可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发展阶段,还应考察其本质、发展规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还要阐述法律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除此以外将权力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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