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概述(一)概念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二)工作时间的确立原则 1.保证社会必要劳动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维持劳动者生存和社会发展。 2.确保劳动者的健康 3.符合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三)工作时间的特征 1.基准性 最高工作时间,最低标准 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旅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3.不限于实际劳动。还包括: ( 1)工作准备和结束时间 ( 2)中断时间 ( 3)工艺中断时间( 4)连续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间歇时间以及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孕期检
2、查时间 ( 5)职工培训工作时间的立法发展 英国, 1802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77美国铁路工人罢工 国际劳工组织, 1919 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 8小时及每周 48小时公约 1935 每周工作时间减至 40小时公约 中国 共同纲领 , 810 小时 中共中央 关于在城市坚持 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 , 8小时工作制和缩短工作日制度确立 1994.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及 原劳动部、人事部发布的 的实施办法 每天不超过 8小时和每周不超过 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1995年 3.修改为 40小时 不定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 1999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修
3、订三、工作时间的种类 标准工时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 (二)特殊工时 指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 1.缩短工时制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情况 特殊劳动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 8小时。 夜班 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