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3第一节 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定居地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际法上国家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构成一个国家的效力不会因为政府统治权力有效性的暂时中断而丧失,正如奥本海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要求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组织起来,以别于,例如,一个部落。但是,国家一旦建立起来,它的政府的有效性的暂时中断,例如在内战中,或由于交战国占领
2、的结果,与国家的继续存在是不矛盾的。 ”主权( sovereignty)。 据 不列颠百科全书 的界定, “主权可以解释为论述国家制订决策过程中的最高监督或权威和阐明维持秩序之规则(对内主权或政治主权)的一种政治理论。从较为狭隘或更为确切的意义来说,主权是制定或更改法律的权力。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外来力量支配的自由(对外主权) ” 。“在国际法中,主权指的是国家的自主或独立。两类主权(对内的和对外的)都意味着:国家对主权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而且再也没有超乎国家之上的机构。 ”国际法产生的早期,强调主权的绝对性,主权高于一切,排斥国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近代以
3、后,越来越强调国家主权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主要是指主权行使的边界,而非 “有限主权 ”的意思。有两个主要的意思: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使都是具有交互性的,也就是说主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别国的主权行使为边界,体现在 联合国宪章 和 国际法原则宣言 中的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之中;一是主权的行使以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不能以尊重主权为借口逃避或者否认承担国际法的义务,例如不能以行使主权为理由进行破坏国内基本人权保障的活动,如种族清洗、屠杀平民等。二、国家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按国家构成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家和复合制国家(主要掌握联邦和邦联,注意前者是国际法主体,后者是特定国家某方面的联合。)(二
4、)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三)梵蒂冈市国(一)单一国( unitory state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的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二)复合国( composite state )复合国,又称为国家的联合( union of state )。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其具体情况而不同。在国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四种复合国的形式,即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 )政合国( real union )邦联( confederation)联邦( federation )。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 ),又称为君合国。是指两个主权的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它不具有国际人格,但是组成身合国的两个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政合国( real union )是由两个国家根据一个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它们统一于一个君主之下,称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同时在成员国内部,其具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 联邦( federation )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邦构成的联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为根本依据。 邦联( confederation)是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