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要素 1、概念:国家( state)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必须具备以下 4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其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长期定居。人口数量的多少、种族的异同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太平洋岛国瑙鲁共和国,全国人口只有 7200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面积的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有的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一定时期被侵占。( 1990科威特被伊拉克) (3)政府;政权采取何种形式则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它是一个内政问题。其有效性可能会暂时
2、中断(流亡他国)。 (4)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二、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 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中国是单一国, 1/2的人生活在单一制国家。 ( 2)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已绝迹),分为: 联邦。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 (州 )组成。最典型最主要。前苏联、美国、印度、德国、瑞士都是联邦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 (州 )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它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3、,而联邦成员国 (州 )的国际地位取决于联邦宪法的规定。 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统一立法、军队、财政预算。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成立俄白联盟 -即邦联,于2001年生效。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国是。 2、附属国 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已不存在。 3、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 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不同于战时中立国。永久中立义务主要有: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 ,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不得 缔结
4、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 条第 款: “ 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 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 联大上的关于瑞士加入联合国的决议: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 其中立地位是被国际法所铭记的。联合国认识到, 会员国的中立地位并不影响其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以及对联合国目标的实现所作的贡献。作为联合国会员国, 瑞士将保持中立。 1955年 5月 15日,苏、美、英、法与奥地利 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 1995年 12月第五十届联大一致通过 关于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的决
5、议 4、天主教 -梵蒂冈市国(领土 0.5平方公里,居民不足 1000人,但教众 5亿)罗马教廷,由于罗马教廷宗教上的最高权威并经常参加国际政治活动,被认为是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 1870年意大利兼并教皇国但由于习惯与大多数国家的默认,教廷仍有一种准国际地位。 1929年,意大利与罗马教廷缔结条约,建立梵蒂冈市国家。但许多权力交给意大利,如惩办犯罪。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 (三)自保权: 联合国宪章 :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案例: 加罗
6、林号案 1837,英国殖民地加拿大的叛乱者占据了位于加境内的尼亚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加罗林号船,在该河中从美国境内的斯洛塞港运输武器到海军岛 ,在从海军岛运交加拿大叛乱者。加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尼亚加拉河到斯洛塞港,捕加罗林号,烧毁。两美国人死。美国抗议英国侵犯属地最高权;但英国认为自卫所必要,因没有时间请求美国阻止对英领土的 急迫侵犯。 美承认,如真有自卫的必要,英行为可被认为正当, 但事实上当时无此必要。英表歉意,美未坚持赔偿。(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 (享受豁免权者除外 )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优先于属人2.属人管辖权。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本国人
7、有权行使管辖。(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 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 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荷花号案: 1926年 8月 2日,法国油船 荷花号 在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谁可管辖? 4、普遍管辖。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
8、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管辖,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和犯罪嫌疑人国籍。 如海盗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种族隔离罪等。 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他国管辖范围内。 以上四种管辖权,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主要的。 (五)国家的豁免权 指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包括国家行政豁免权与司法豁免权。不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豁免的放弃。 1.明示放弃:事先事后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放弃某种行为或事项的豁免;默示放弃: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管辖:作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
9、定诉讼。但国家为主张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默示放弃。 2.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放弃执行豁免。另行明示作出。2004年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 7条:明示同意(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不是同意管辖) 第 8条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 1.在下列情况下,一国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a)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或 (b)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它步骤。但如该国使法院确信它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不可能知道可据以主张豁免的事实,则它可以根据那些事实主张豁免,条件是它必须尽早这样做。 2.一国不应被视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该国仅为下列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它步骤:
10、 (a)援引豁免;或 (b)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 9条:反诉绝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原则 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 “绝对豁免原则 ”。 20世纪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法院把国家行为分为 “主权性行为 ”和 “非主权性行为 ”,前者可享受豁免,后者不能。 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财产所有、占有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中国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原则。 “交易号 ”纵帆船诉麦克法登案:美国公民拥有的 “交易号 ”于 1810年在公海被法国军队拿捕后成为法公船,取名 “巴拉乌号 ”。后来,该船由于天气恶劣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该船原所有人诉讼要求法院将原 “交易号 ”判归还。法国没派人出庭应诉,但美国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 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