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节 收养第六节 监护第七节 扶养 第一节 结 婚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二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三 )混合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一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二 )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三 )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一 )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二 )兵役婚姻一国派往外国服役的
2、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依本国法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 (三 )公海婚姻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的婚姻,叫公海婚姻。【 雷特诉雷特案 】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 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亚生活。 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 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 雷特诉雷特案
3、】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如果父母的同意是一个形式问题,则不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根据婚姻形式的有效性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的原则,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应由华盛顿法来决定。根据先例,婚姻的形式问题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而婚姻的实质问题则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且结婚后一直住在英属哥伦比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能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即哥伦比亚法。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妹,但有能力缔结婚姻,因此,这一婚姻有效。原告败诉。【 雷得旺案 】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 1951年 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 1951年 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
4、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 雷得旺案 】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 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 ) 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民法通则 第 147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