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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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根据行政关系是否经由法律调整并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标准,行政关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事实关系。所谓的行政事实关系就是指未经法律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事实社会关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讲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就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而发生的关系。内部行政法律

2、关系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内部,各单位间,以及组织与其工作人员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表现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且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也是恒定的,不能相互置换。 (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不管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或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一般表现为: ( 1)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一方是管理者

3、,另一方是被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可依法对被管理者采取强制性措施。 ( 2)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而赋予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许多在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如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的先行扣留;获得社会协助权如对使用特殊音响和红色旋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

4、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异条件的权利。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 3)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对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通常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中,双方也存在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与重叠性。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方面的一个突出特定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它们既不能相互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

5、权利义务,它们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方面的另一特点是权利义务的重叠性。亦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从一个侧面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侧面看就可能是义务,权利义务常常是相互渗透、交叉重叠的,这一点在行政主体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四)行政法律关系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复议或诉讼。而且,在实践中,大多数的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加以解决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解决。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

6、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义务的承担者。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1)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行政主体 ”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行政相对人 ” 包括个人和组织;( 2)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关系的主体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使法制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和组织。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所属的公务人员以及与行政主体有领导关系的机关或机构。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

7、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就是组织与个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表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只是双方的职权之责的具体内容不同罢了。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最主要的权利义务有:立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立法监督权、质询权、调查权、认识财政的决定权;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监督权、调查权、处分权;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司法审查权等。这些既是监督主体的权利,也是它们的职责,它们不得随意放弃。

8、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亦即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媒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物质利益。即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客观存在的物体,如土地、水流、矿藏、房屋、牲畜、文物等。 精神利益。即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智力成果、人格名誉、娱乐等。 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行政行为及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等。当然,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或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才能够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譬如征税、违章建筑等行为。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

9、发生、变更与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自然就有的,其发生需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即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构成这种条件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如果缺少一方当事人,或不能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2)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其发生必须以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为根据。( 3)有引起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关系主体和法律规范的存在而自动发生,其发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所谓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

10、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其中法律行为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产生后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其进行的过程中,可能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更,也可因其本身一定因素的变化而变更。 ( 1)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改变,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导引的法律事实变化,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变更。 ( 2)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行政法律关系

11、本身因素变化的情况主要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接替或代理其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接替其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过程中,作为其客体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发生变化,自然会引起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引起变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因法律规范的改变而变更,也可以依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第三者调解(协商和调节须有法律根据)而变更,有时还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

12、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形主要有:( 1)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目标实现,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结束。(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消失(如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死亡,作为相对人的组织被撤销等),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接替继续参加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3)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代替其继续参加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4)作为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消灭,该行政法律关系无继续存在和进行的意义。( 5)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应予终止。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首先,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个人不可能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这就使之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受托人区别开来。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可以说,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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