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其适用周桂党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概念事实说;材料说;材料与手段说;工具说。(二)特征与种类特征: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39条)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1条)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特点:( 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 2)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 3)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 .( 4)证据范围广泛 .( 5)证据严格程度不如民事和刑事诉讼 .( 6)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四)举证与举证责任1、举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应予确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
2、律行为。特点:( 1)举证的主体是当事人( 2)举证在时间上有限定性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举证在范围上应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 4)举证应符合诉讼证据的法定要求,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合法的。2、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而承受的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事实的负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将面临败诉的后果或风险。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它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
3、讼结果联系起来的制度,是一种使人民法院即使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也能断案的审判规则。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2002)(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n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n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