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要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本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五条、本事务所接受下列顾问单位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法人; 3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咨询、尽职审慎性调查;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制定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