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劲松 刑事诉讼法 第七讲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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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强制措施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衡平强制措施:概述l 一、强制措施概述(一)含义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执行时可依法使用戒具)(二)性质l 只具有程序意义:避免 妨碍诉讼 ( 串供、伪证、毁证、逃跑;自杀;再犯罪 )l 不同于实体处罚强制措施:概述(三)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强制措施:拘传l 二、拘传(一)含义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二)与传唤

2、的联系与区别1、 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2、 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公安留置盘问 】强制措施:拘传(三)程序 1、决定主体 (法 T64)l 公、检、法(县以上,负责人批准) l 拘传证、拘传票(法)强制措施:拘传2、时间限制 (法 T117)l 传唤与拘传的时间限制相同l 一般不得超过 12小时( 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开始计算时间)l 特别情况下不得超过 24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由 办案机关判断,易滥用 )l 禁止变相拘禁: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小时 )(检 T8

3、0)l 应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l 三、取保候审(一)含义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二)适用主体1、决定主体:公、检、法(县级以上负责人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2、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三)适用条件(适用对象) (法 T65)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4、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 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 ,体现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原则;3为 不宜羁押的情形 ,体现人道主义; 4为不应羁押情形,体现程序法定原则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但具有 刑诉法第 65条 3、 4项情形的除外) (公 T78)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四)适用方式 (法 T66)1、两种方式: “人保 ”、 “财保 ”2、禁止 “双保 ”:对同一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3、由办案机关视情况选择决定(一般财保优先于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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