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章再审程序理解要点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的含义 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二、再审程序的特点(与一审、二审区别)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的请求,并对案件进行 重新审理 的诉讼行为。二、申请再审的条件(一)主体合法 原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包括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司法解释 第 375条(二)对象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前提:裁判文书
2、 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案件的判决都能再审( 排除例外)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可以再审( 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的文书: 司法解释 第 383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民诉法 第 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