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评标的基本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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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准则 遵循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评标纪律, 接受依法监督。 珍视专家荣誉, 诚实守信负责。 坚持公平公正, 奉行科学择优。 发挥专业特长, 独立自主评审。 弘扬团队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 适应评标需求, 不断更新知识。 竭诚服务社会, 维护市场秩序。评标纪律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因特殊原因一段时内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向专家库的监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报备。凡接到评标通知后,一年内累计三次拒绝参加的,将以不良记录记入年终考核;一年内累计五次及以上拒绝参加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考核结果将通知所在单位,并在网上公示。评标专

2、家应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 (一)系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系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专家应遵守的其他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标会场工作秩序和时间安排,严禁高声喧哗;除特殊原因经批准外, 不得擅离职守。 二、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必须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身份证明的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监管人员。 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四、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

3、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馈赠。 五、评标专家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评标专家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要态度鲜明地提出否决意见,不得保持中立或模棱两可。 七、评标专家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不得有干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正常评标工作,或影响、妨碍评标结果的客观与公正等的行为。 九、评标专家不得携带与评审有关的资料进入或退出评标场地。 十、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4、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评标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违法违规罚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精神懈怠,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接受邀请参加评标又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保持中立;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

5、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违规罚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6、任。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一、评标专家可视健康状况、工作情况等特殊原因,可以提出暂停一段时间评标活动的要求,或者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同意参加评标后,必须按时参加,不迟到、不早退,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擅离职守。 三、评标专家可视评标工作的需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 四、评标专家在熟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资格后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有权终止评标活动。 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熟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技

7、术标准、商务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掌握评标过程中应重视的相关因素等内容。 六、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谨、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意见,不受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七、有权抵制违法、违规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或保留意见。 八、根据评标现场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适当延长评标时间和增加劳务报酬。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如发现其他评委存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核查。 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8、 十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十三、在评标活动中,接受合理的劳务报酬; 十四、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 ; (二) 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三) 政府采购法 (节选); (四) 合同法 (节选); (五) 行政许可法 (节选); (六) 公司法 (节选); (七) 会计法 (节选); (八) 民法通则 (节选); (九)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节选); (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十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十二

9、)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十三)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要求 二、相关行政规章: (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第 30号令); (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第 27号令); (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第 12号令); (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八部委 20号令); (五)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云建建 2004395号); (六)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云建建 2004396号); (七)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补充规定 (云建2005第 3号公告); (八)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云政办发2010106号); (九)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公告第 19号)。 (十)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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