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司法制度概论主编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司法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 第二节 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 重点问题 司法 (justice)的概念 司法权的概念和性质 司法权的特征 司法的构成要素 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现代司法制度的主要标志 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 司法与正义的关系 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建构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司法模式的概念及意义第一节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 一、司法与司法权 (一 )司法的概念 司法 (justice),是指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
2、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legal system)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践,使静态的法成为动态的法,即活的法,使抽象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和最终的保障。 司法活动及其功能是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的,司法活动建立在司法权的基础之上。 司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即审判,司法机关即法院,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法学研究一般多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司法的概念并据此阐述司法的原理。 2.广义的司法,即实质意义
3、上的司法,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除法院以外的许多国家机关或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功能 (或准司法功能 )。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或体制,首先是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确定的,但是,除了法定的司法机关 (法院 )外,往往还根据习惯或功能标准,将其他具有司法功能和权限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涵盖在司法范畴中,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其职权活动,并进一步将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制度、程序和活动等 (如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和公证等 )都置于广义司法范围之内。 3.本书的概念。 本教材以广义的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即以法院及其审判权为核心,全面地展示各种司法制度、司法
4、程序及相关机制。(二 )司法权 1.司法权的概念。 司法活动以享有并行使司法权为基础。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 (狭义 ),指法院的审判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广义 )。 2.关于司法权的不同界定。 (1)大司法权说。 (2)三权说。 (3)多义说。 (4)两权说。 3.司法权的性质。 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性质是: 第一,司法权是一种执行权。 第二,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 第三,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 (三 )界定司法机关的不同标准 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的
5、专属权力,而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外延及其权限和性质也因标准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各国界定司法机关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 1.法定标准 2.习惯标准 3.功能标准二、司法权的特征 这里阐述的司法权的特征主要是以审判机关及其活动为基准的,主要包括: (一 )被动性 司法的被动性又称司法消极主义,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 (二 )中立性 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 )合法性与程序性 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 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制度、程序设计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四 )专属性 专属性,又称司法的独占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 (主要是审判机关 )独立行使,并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五 )职业化 职业化,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是司法专属性对司法主体的必然要求,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由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专职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 (六 )终局性与稳定性三、司法的构成要素 司法作为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 (一 )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二 )司法组织 司法组织的概念,可以作狭义和广义的解释。 (三 )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