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流程从特殊目的 实际 操作和法律 结 构来看,它是指特定 资产 的所有人 (委托人, settler)将其 资产 作 为 信托 财产 信托 给 一家信托机构 (有的是信托 银 行,有的是信托 ), 资产所有人的受益 权 利 (beneficiaryrights)被分解 (证 券化 )并出售 给 投 资 者 ;信托机构 负责 根据已 经规 划好的信托 资产证 券化 计 划来管理和 处 置信托 财产 ,并 针对 信托 财产 向投 资 者分配盈利。菲律 宾资产证 券化法 规 所称特殊目的信托,是指一个被受托人管理且 仅为发 售和管理 资产 支撑 证券 (ABS)而 设 立的信托。D
2、3DNK 信托基金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是信托法律关系,即 发 起人将基 础资产 委托 给 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再由受托机构作 为证 券的 发 行人, 发 行代表 对 基 础资产 享有按份 权 利的信托收益 证书 。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 发 起人将基 础资产 信托于受托机构之后, 这 一 资产 的 权 利就 转 移到受托机构, 发 起人的 债权 人就不能 对这 部分 资产 主 张权 利,从而实现 了 证 券化 资产 与 发 起人的破 产风险 相隔离的要求。基本流程特殊目的信托 项 下 资产证 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 骤 :第一、 资产 的特定化该 程序是构造 “信托 财产 ”的基
3、础 性。 该 程序在一些D3DNK 信托基金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被称 为资产 池的 创 始,或者 资产 的 组合包装。其操作是由不良 资产 持有人 商 业银 行 (立法中常常被称 为发 起人、 创 始机构 (Originator),或者出售人 (seller), 为 了避免 资 金回收 须 等到 资产 清 偿 期或者强 制 执 行清 债务 人,并 为 了降低持有 资产 的 风险 ,因而将条件 类 似、可以 产 生 现 金流量 (cashflow)的 资产进 行集合、包装,使其成 为单 位化、小 额 化的 证 券型式。从商 业银 行 实 践角度考 虑 , 该过 程如果在 总 行操作下, 则 需要
4、 经过 各分行申 报 合适的 资产 ,并 经过总 行的适当 筛选 、集合与包装起来。第二、特定化 资产 的 转 移特定化 资产 的 转 移。完成 资产 的特定化后,要将 这 些特定的 资产转 移到具体承担 证 券化和 发 行 证 券的机构。 这D3DNK 信托基金 里 实际 上是通 过 原始 权 益人 不良 资产拥 有 银 行作 为信托 财产 的委托人,与受托人 订 立信托契 约 将 资产证 券化的基 础资产设 定 为 信托 财产 ,通 过 信托契 约 信托 给 受托人(一般 为经营 信托 业务 的信托机构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按照台湾的法 规 来 实 践, 则仅仅需要 办 理信托手 续 ;
5、而按照菲律 宾为 代表的法律, 则 需要首先将 资产让 予并 转 移 给 一个特殊目的的。前者不需要真实 出售,后者需要真 实 出售。但是两者都是 为 了共同的目标 隔离 发 起人破 产风险 。第三、 证 券化 资产 的信用增 级 和 评级证 券化 资产 的信用增 级 和 评级问题 。信用增 级 技 术 是投 资银 行 业务 的基本原理,也是 资产证 券化交易的核心技D3DNK 信托基金 术 。 证 券化 结 构交易中,通 过 将 证 券化的基 础资产 同 发 起人隔离,然后 对 其 进 行信用增 级 ,成功地将 证 券化 产 品 获得比 发 起人更高的 资 信等 级 ,从而降低 发 起人的筹 资 成本,便利中小机构利用 资产证 券化 这 一金融 创 新从 资 本市场 上融 资 。 证 券化交易通常会通 过 超 额资产 、次 顺 位架构、现 金准 备帐户 、差价 账户 、第三人提供保 证 、保 险 等万式,强 化 证 券的信用,并通 过证 券 评级 揭示相关基 础资产 的 偿还 能力。信用增 级 包括外部增 级 和内部增 级 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万提供信用担保,后者是指利用基 础资产产 生的部分 现 金流来 实现 自我担保。 绝 大多数的 证 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内部增 级 相 结 合的方式。值 得注意的是,美国、香港等 发 达国家和地区的 证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