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第4讲之多边条约的缔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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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条条 约约 法法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大多数多边条约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程序繁复的双边条约的缔结环节也适用于多边条约。 对一般性多边条约的普遍参加 据以议定约文的程序规则 展期签署和加入、接受和核准 条约的保管机关 在国际组织参与下的新发展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普遍参加一般性多边条约 :有关国际法编纂和前进发展或其目的和宗旨对国际社会整体是重要的那种多边条约。普遍参加一般性多边条约包含两个涵义 : 一切国家应有权参加制订这种公约的国际会议 一切国家应有权以签署、批准或加入等方式成为这种条约的当事国 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现实 只是很例外地实现了这种理想克

2、里米亚战争 1856年巴黎合约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地下实验核武器条约一般性多边条约的普遍参加原则只是在很少数例外中得到了实现,在大多数场合,即使有些条约许可普遍加入,其制定权也是在少数国家手中。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法理争论与发展第一阶段:沃尔多克的专题报告限制性多边条约意在处理支队该约当事国有关的事项,所以在性质上只对数目有限的国家开放。因此,必须得到原缔约国的共同同意才能加入。一般性多边条约意在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者处理不仅对该约当事国有关而且对其他国家也有关的事项,所以在性质上应对各国开放。 被邀请参加缔约谈判或制订的国家,应视为已得到原缔约国同意加入 未被邀请的国

3、家应得到有关国家 2/3多数同意(有关国家:四年内谈判国;四年后当事国) 国际组织主持的条约,同意或反对权应归属该国际组织的有权机关,依其议事规则进行 有权国家 12月内无答复视为同意该国加入,不同意而该国仍加入时,表示反对的国家与加入国不发生条约关系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第二阶段: 1962年国际法委员会会议第一派:普遍参加论者第二派:不应超越现行的国际实践 维也纳公式(联合国和专门机构的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其他特邀的国家)第三派:折衷主义者:基于缔约自由 有权选择缔约伙伴无明文规定 推定每个国家有权加入第三派获胜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第三阶段: 1965年会议第一派:普遍参

4、加应从剩余规则( residual rule)提高到原则的地位,主张一般性多边条约应当毫无例外第许可普遍参加。理由 : a 一般性多边条约的性质; b 作为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性质要求; c 国际立法,自由选择缔约伙伴并非重要考量; d 维也纳公式的政治色彩不适时代; e 排除不承认的国家无必要; f 对保管机关而言也并非困难。第二派:反对将普遍参加作为绝对的原则,也反对将其规定为剩余规则。理由 : a 意思一致是条约的灵魂; b 忽视缔约伙伴的选择有损主权; c 普遍参加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形,或者要对一般性多边条约重新定义; d 国家身份难以认定,造成保管机关的困难; e 与现行国际法实践不符。

5、第三派:折衷派:即使不能采取绝对的普遍参加原则,也应视为剩余规则,应当使尽可能多的国家有参加的机会一派也没有获胜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第四阶段: 1969年会议一个修正案: “每一国家有权参加编纂和前进发展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或其目的和宗旨对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是重要的多边条约 ”未获通过维也纳公式 +国际原子能机构会员国 获通过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身的普遍参加:以一个宣言作为解决 非上述国家,由联合国大会发出特别邀请总结:现阶段,各国由于意识形态和利益的矛盾和对立,对于普遍参加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尚无一致的认识,因此该原则只是国际法前进发展的趋势而非实定的国际法。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

6、议定约文的程序规则一战以前: 全体同意原则 独立国家既然享有主权,未经它同意的决议就不能对它发生拘束力 全体同意原则是维护国家平等的一种保证。“ 一个国家,即使是孤立的,也有充分理由维持其不同的意见。如果它被强制服从多数,那么它的独立将遭受损害和削弱。 ”缺陷:一个或几个很少数的国家可以否决绝大多数的意见。大国的霸权主义行径,这个原则有时在实际上遭到了破坏。条约的缔结 多边条约的缔结第二阶段:从 “全体一致 ”到 “准一致原则 ”:不计算弃权票的一致原则。“多数原则 ”:1930年国际联盟所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法编纂会议:各个问题分委员会讨论,各委员会将已达成全体一致的规定列在一个特别证书中,将已取得过半数代表赞成哦规定或宣言另行编列。1945年以来,大多数国际组织中,全体一致原则 已 为过半数原则所取代。自 1958年以后,联合国所召集的各编纂国际法的会议,除海洋法会议外,其程序规则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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