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法 串讲主讲人 :沈国琴 参考教材:一、黄瑶主编: 国际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一章 导 论一、国际法的概念1、历史演变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格老秀斯的 战争与和平法2、国际法的定义: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征:主体特征;创制方式特征;实施方式特征。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与跨国法、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之间的关系。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
2、议。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 ( 1)惯例 ( 2)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三、国际法的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或国际人格者,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1、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 二元论; 我国学者的观点2、实践习惯及条约在各国
3、国内的适用方式。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特征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及其与国际法的关系(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原则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与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居民、领土、政权组织、主权(二)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 附属 国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1、自卫权行使的条件2、管辖权 ( 1)属地管辖 ( 2)
4、属人管辖 (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三、国家主权的豁免1、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2、内容 3、主体 4、放弃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概念:国际法上的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二)特征(三)国家承认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交往的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发令的效力及政府行为的效力。(四)政府承认五、国际法上的继承(一)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特征(三)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的条件: 1、必须符合国际法。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四)政府继承: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光华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