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第一节 用火管理的范围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加强防火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凡下列工作和动火,均属用火管理的范围: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敲打产生火花的物件、用钢丝刷或铁砂纸除锈、喷砂; 4、明火取暖、照火照明; 5、生产装置、罐区使用临时电源、临时电线,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和罐区;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8、使用电烙铁、电机进行耐压试验等工作。第二节 用火类别划分第二条 一类动火。下列地点均为一类动火区:在以上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类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二类动火。 1、除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厂内任何地点的动火,必须办理二类用火许可证; 2、停工大修装置,经工艺处理,认真吹扫,分析合格,可以按二类动火处理。 第四条 特殊动火。带油带压、带易燃易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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