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外汇局综合司,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 86-10-68402255。传真号码为 86-10-6840215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 18 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
2、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第四条 申请人向外 汇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 1,可在外汇局国际互联网站 下载),提供以下信息,并 签名或盖章:(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2(五)申请时间。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
3、汇管理政府信息,应 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第五条 申请人向外 汇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字样。申请人通 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 字样。(二)口头申请。外汇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 2
4、),加盖外汇局综合司印章;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第七条 受理机构受理申 请后,应及时转相关机构办理,流转审批程序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3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按前款规定公开的,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九条 受理机构能 够 当场答复的申请,当 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
5、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汇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
6、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它适当形4式提供。(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外汇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 3),并加盖外汇局综合司印章。外汇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 4)。第十
7、一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 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 5),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外汇局综合司。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汇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外汇局予以更正。外汇局无权更正的,应 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外汇局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5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 当合法使用从外汇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8、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属于外汇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与外汇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四)外汇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外汇局分支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
9、形式记录、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外汇局分支机构申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 汇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6(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外汇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程,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外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 2008 年 5 月
10、 1 日起施行。7附 1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姓名 工作单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公民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传真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申请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邮箱所需信息内容概述所需信息描述申请公开信息原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备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附 28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年 月 日, 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我局提供 政府信息。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年 月 日(印章)附 39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年
11、 月 日, 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我局提供 政府信息。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通知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特此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年 月 日(印章)10附 4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申请材料完备 申请材料不完备属于依申 属于主动 属于不予 本机关不存在 申请内容请公开范 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 该信息的 不明确围 能够确定该 信息属于其 它机关掌握的 能够当场答复的 不能当场答复的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 事由不能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予以受理对申请进行办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 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向申请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和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