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法制26.ppt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431719 上传时间:2019-02-26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8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17法制26.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17法制26.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17法制26.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17法制26.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17法制26.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税务行政法制 基本内容 1.掌握: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标准 2.熟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方式 3.了解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管辖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1、侵犯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 2、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

2、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六项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倍,且最高不

3、得超过 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1)罚款 (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4)收缴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实施 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 征管法 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的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

4、旗)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1.3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实事清楚、违反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程序 (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 2)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

5、 税务行政处罚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以)调查与审查: 制作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 二)听证: 对公民作出 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三)决定: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 3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6、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收罚款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在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 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罚

7、款收缴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