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第三条 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