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未来模式建构【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旨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却遭到了作为保护对象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关于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争议非常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争议集中在付费主体、付费对象和付费机制上。进而探究构建能够协调不同产业主体利益冲突、化解权利内容间的矛盾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未来模式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数字音乐;付费机制;法定许可制度;集体管理制度 一、问题的引入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在不断发生变革,音乐著作
2、权体系的生成与发展也在同步发生变化,其总的趋势是权利主体日益多元化,权利内容日趋复杂,权利许可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具体而言在音乐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初,受传播方式的局限,音乐作品的传播与利用离不开纸质载体,所以音乐著作权主体与其他作品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复制权+发行权”的权利体系。权利主体主要有创作者和出版者,权利许可模式也是较为简单的授权许可模式。19 世纪末,伴随着录音和广播技术的发展,音乐著作权制度突破了乐谱发行的模式进入第一次转型期,出现新的产业主体即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但由于出版者的阻挠并未形成表演权和广播权,而是将录音制作者的机械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围。这一时期的权利许
3、可模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在出版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以法定许可介入,在出版者和广播组织者间则实行集中许可机制。从 20 世纪 50 年代后互联网的兴起,网络的迅猛发展给音乐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变革数字音乐的出现使得从权利主体到权利客体再到权利的许可机制都更加复杂,使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成为著作权领域最为复杂的部分。数字化几乎毁灭了原有的音乐产业,音乐著作权主体的受益需要新的模式,由此产生了数字音乐付费问题。随着我国音乐产业的逐步发展,产业主体急需用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商业模式所获得的收益弥补日趋减少的实体唱片所带来损失。然而在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却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在实现中作为音乐作品的最终使用者的网
4、络用户以免费使用为常态,其次在我国音乐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能从网络服务提供者那获得的收益也极为有限。我国的立法对音乐著作权的付费问题也出现反复规定,目前数字音乐付费机制存在许多问题。 二、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付费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制度是对发达国家法律进行移植的结果,最初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不是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需求,所以是脱离了我国实际情况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关于数字音乐付费问题虽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制度是单纯继受发达国家经验的结果,所以在与他国共同面临网络技术的挑战时,我国立法由于既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立法又缺乏现成的立法可供继
5、受,所以十分的被动。为了能构建可协调不同产业主体利益冲突、化解权利内容间的矛盾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就必须梳理出我国数字音乐付费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因产业形态差异导致付费主体存在争议 网络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产业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新的主体进入音乐产业,与之前的产业主体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信息分享平台为手段扩大网络用户的数量,最终向需要用户流量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如广告费,所以他们的目标是提高传播效率,故为了吸引尽量多的网络用户,他们以提供免费服务为常态。而在网络时代之前就存在的产业主体如出版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者等则是以提供音乐作品为收益来源的,所以他们希望向所有的使用者收
6、取费用,显然就包括了广大的网络用户。一方面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为立法目的,传统的音乐产业主体也一直在不断依据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音乐著作权人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案例如“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在我国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音乐著作权人所能获得的收益仍然非常低,难以弥补他们由于实体唱片市场消失所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新兴的主体对音乐产业的发展有非常的作用,也要考虑他们的产业需要尽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传播效率。两个方面存在争议,需要构建合理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加以协调。 (二)因权利内容叠加导致付费对象存在冲突 音乐著作权制度伴
7、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日益复杂,在前网络时代形成了“音乐作品录音作品”分立的二元权利体系。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出版者与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仍然坚持各自原有的权利诉求,这就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数字音乐作品时要认真区分其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权利种类,对一项传播行为要征求不同权利主体同意并向不同主体支付费用。对于使用量巨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确认和寻找权利主体的费用是巨大的,这使得网络传播的效率优势难以发挥,且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他们就一项使用向不同主体支付了数款税费。权利内容的叠加冲突和权利归属的分散性导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在使用数字音乐作品时的成本增加,使得他们对现有的付费对象存在不满。 (三)因
8、许可机制复杂导致付费机制存在矛盾 合理的许可机制是降低音乐作品使用成本和保障产业主体利益的法宝。在音乐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初,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与其他作品相同,即通过简单的授权许可即可完成。在音乐著作权制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音乐作品的付费机制随着付费主体与付费对象的多元化发生了相应的变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法定许可向录音制品制作者收取版税,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广播组织和公开表演者收费。在数字音乐的时代,美国的著作权人希望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收益,而录音制品制作者则希望借助法定许可制度收取费用。在我国数字音乐的产业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都反对法定许可制度。原
9、因在于权利人担心法定许可会因缺乏配套机制无法给其带来经济收益且法定许可将会使其丧失决定交易条件权利。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因其自身的优势地位,认为其凭借自身力量可以通过协商支付更低的版税,甚至希望推行“去产权化”的公共许可模式,免除使用费用。 三、中国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未来模式建构 构建中国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目的在于协调不同产业主体利益冲突、化解权利内容间的矛盾,提高交易效率,为产业主体带来经济收益,激励产业主体的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推动数字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一)法定许可制度需要被逐步替代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应该
10、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通过弱化权利的排他性来降低作品的使用成本。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1 稿中第 45 条关于“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引发强烈反对,音乐著作权人认为这是对音乐创作者的致命打击,但版权局却认为该条是综合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利益的结果。这是由于产业主体和立法者对法定许可存在的误读所引起的,我们需要明确法定许可的利弊。 法定许可制度从三个方面达到降低作品交易成本的目的,首先是从实现方式上,法定许可以法定条件代替产业主体间的协商,绕过了协商和定价程序,即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其次从适用范围上,由于音乐作品的使用率非常高,特别是在网络环
11、境下的数字音乐,因此通过协商实现权利配置的成本过高,法定许可本质上是一种限制著作权的制度。从社会功能上看法定许可被视为是一项促进作品传播效率的工具特别是在著作权市场欠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立法者也正是基于我国的著作权市场的不成熟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健全才认为法定许可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法定许可在定价效率上存在缺陷,法定许可相当于对作品的最高价格进行限制,阻碍了作品价值的充分实现,排斥市场对作品价值的调节。这会产生两个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使丧失对创作者的激励作用;二是导致作品的供求脱节。故相比多变的市场价格信号,法定许可的价格机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一弊端在美国 1908 年的WhiteSmith Pu
12、b.Co v.Apollo Co.案美国的著作权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避免走发达国家已经证明存在问题的道路,所以需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 (二)集体管理制度需得到完善和强化 法定许可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存在定价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需要寻求新的许可机制,既要能降低交易成本、保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还要能避免法定许可的定价效率问题,从已有的立法经验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最符合这一双重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能集中行使由分散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以一站式许可的方式解决权利内容分散、叠加的问题。这种方式能够让处于相对弱势的权利人联合起来,借助集体的力量
13、来保障自身的收益;同时对于使用者而言能得到大批量的统一授权,避免使用者与权利主体间就相同的问题进行重复协商。与法定许可的最大不同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并未动摇著作权的排他性,能通过建构权利人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稳定的许可目的。从形式上看,集体管理组织与法定许可非常相似,但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天壤之别的,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确定价格主体的是加入该组织的著作权人而法定许可中则是法律规定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定价效率上,集体管理组织是由权利人自发形成的,其定价机制是权利主体协商的结果,价格的变动与法定许可相比是较容易的,不需要经过繁琐的立法程序,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同时也
14、不受最高价的限制。 基于上述的原因,在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构建中应该要以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许可机制替换法定许可机制。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草案是在坚持集体管理组织的官方性的前提下,不断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使其通过“延伸性集体管理”代表非会员行使权利。且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机制是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这与发达国家由权利人代表协商的机制也是迥然不同的。由于这种官方性导致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许可机制中的不作为与低效,不能很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也无法充分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所以,在我国的数字音乐付费机制的未来模式中发挥作用的集体管理组织首先是要去行政化和官方化,在设立
15、上要以准则主义代替许可主义,符合法定要件者,经申请、审查合格后即可设立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历经百年所形成经验,充分发挥私人自治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完善。在性质上应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唯一性”和“全国性”要求允许在特定地域内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这样才能让权利主体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才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只有在完善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强化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中作用,才能为构建出合理的付费机制。 四、结语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数字音乐付费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其权利主体分散、客体多元、类型复杂导致付费机制的构建出现困难,只有认真
16、分析付费机制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合理、有效的付费机制才能协调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才能化解权利内容间的冲突,才能使数字音乐产业摆脱日渐衰落的命运。 参考文献: 1方圆.唱片公司热盼版权运营获收益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3.1 2熊琦.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的生成与继受J.法学,2013,12 3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2 4熊琦.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未来模式探索J.知识产权,2013,7 5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知识产权,2011,6 6殷健.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7周皓.网络音乐免费午餐注定终结N.音乐周报,2013,4.10 8范晓东.音乐巨变前夜:付费的三种可能N.互联网周刊,2013,3.20 9佟雪娜.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11,4 10关永宏,闫慧.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宁夏大学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