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法律本质课前提示v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v核心介绍法律的 “本质属性 ”和 “存在基础 ”;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v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v本质 英文 “本质 ”一词拼写为 essence,源自拉丁词 esse(是),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 ”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
2、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v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v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 人 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 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 之存在。v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
3、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v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v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 v“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