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争议与思考摘 要:鉴于男女两性不同的生理特点,许多国家都有针对妇女的劳动保护立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一直被视为妇女运动的伟大成就,但这项政策同时也把许多妇女隔离于一些高薪行业之外,加剧了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并导致妇女收入水平的下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有必要重新审视对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推动妇女就业多元化以实现男女平等。 关键词:职业隔离;就业多元化;特殊劳动保护;妇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43-03 鉴于男女两性不同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以及妇女所承担的生育职能,许多国家都有针对女性的特殊
2、劳动保护政策,如禁止妇女从事有毒有害的危险工作、禁止妇女从事井下作业等等。这些专门针对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一直被视为妇女运动的重大成就。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导致妇女被排斥在许多高薪职业之外,不仅加剧了妇女就业的困难,同时也加大了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城镇低收入人群中,女性占到 59.8%,比男性高19.6 个百分点 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对两性在生活及择业方面的影响将越来越小。因此,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追求两性就业机会的平等开始成为世界妇女运动的新潮流,这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妇女就业政策带来影响。
3、 一、从特殊保护到机会平等:世界妇女运动的新潮流 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法起源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工业革命导致大批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她们被雇佣于技术含量较低并且劳动条件极为艰苦的岗位,在没有卫生设施的工厂里从事冗长的疲惫不堪的工作,经常导致流产、早产、死胎等悲惨后果。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以及对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关切,许多国家先后以立法形式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如禁止女性夜班、禁止女性从事高危工作等。进入 20 世纪后,国际劳工组织逐渐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国际协定,如产妇保护 、 妇女夜班 、 平等报酬 、 白铅(油漆) 、最大负荷等,对妇女的夜班、禁止从事的职业、允许搬动的最大负荷、产假、
4、育儿假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和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人的劳动条件普遍得到了改善,对妇女的特殊保护立法是否仍有必要,在许多国家引起了争议。 主张特殊保护的观点认为,两性之间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妇女由于具有特殊的生理和身体特点以及作为母亲的特殊责任,除了有宪法明确规定的男女平等外,还需要给予妇女特殊的权利及特别的待遇,才能使她们享有切实而有效的平等。对妇女的特殊保护立法主要是着眼于帮助妇女履行其作为母亲的职责。 对特殊保护立法持有异议的观点认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导致就业不是根据男女个人能力的大小而是按照性别的差异区别对待,这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导致男女
5、职业隔离制度化。妇女被长期摒弃于一些高薪职业之外,导致经济收入下降。对妇女的保护性立法的实质是以保护为名维护男性的就业优先权。 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追求两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成为世界妇女劳工运动的新潮流。倡导者认为,对妇女就业的所有法律上的约束应该废除,应该按照一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而不是性别决定他(或她)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只有实现妇女就业的多样化,才能真正实现两性就业的机会平等。近年来,一些批准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第 45 号公约)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等国家已经声明退出。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48 年制定了夜间工作公约 ,禁止妇女从事夜班劳
6、动,意在保护妇女,但是因其剥夺了妇女上夜班的选择权,所以引起了妇女组织的强烈抗议,缔约国也纷纷退出。最终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 年修订了该公约,改为禁止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并规定今后的特殊劳动保护不仅仅以女工为对象,也要以男工为目标。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并由第四十届联合国大会核准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敦促各国政府“鼓励妇女参与各行各业的工作,特别是过去被认为是男人的领域的工作,以冲破职业障碍和禁区”2 ,要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妇女纳入所有的经济活动中。 二、打破职业隔离,推动妇女就业多样化 为了打破男女两性之间的职业隔离,推动妇女就业多样化,世界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从立法和行政措施
7、两个方面入手。 (一)立法活动 美国是第一个提出反歧视法案的国家,1964 年通过了公民权力法案 ,禁止在雇佣问题上的任何歧视行为,其中包括性别上的歧视,并建立了就业平等委员会实施有关规定。美国的妇女协作署设有负责妇女就业和培训的专门机构。当一种行业的妇女就业率低于 25%时,当局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相当数量的妇女得到适当的培训以恢复平衡。1965 年纽约市成立女子消防队,消防领域从此向女性敞开大门。到 1979 年,女兵占到美军总数的 5.5%,工作范围也突破了过去只能从事文书、通讯、护理的传统领域。美国井下作业曾经拒绝女人,后来在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压力下,矿主们向女工开放了井下岗位,
8、这些岗位能使女工们拿到较高的薪水。在美国民间妇女运动的影响下,美国联邦法律作出规定,政府签约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不依据各州的“保护性立法”拒绝录用合格的女性申请人。这些保护性立法包括禁止妇女从事某种职业、限制工作时间、禁止她们举起一定重量的物品3。 1976 年瑞典通过法案,废除基于性别的职业划分,保证妇女在培训和提升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要求雇主必须保证在两种性别申请者中选择候选人。政府还对那些能够打破传统性别偏见的雇主实行“补助津贴制” ,在招工中妇女比例至少达到 40%的雇主能够得到政府的资助。1979 年 1月 1 日起,挪威政府在两个州 实行雇主津贴制,对那些在招工中没有性别歧视的雇主给予
9、6 个月的补助津贴。 1983 年法国通过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规定除某些特殊职业外,其他任何行业都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招雇妇女。根据德国母亲保护法的规定,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仅限于女性怀孕及以后一段时间。 (二)职业开发项目 要推动更多妇女能够进入非传统行业,除了消除法律上的障碍以外,还需要为她们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妇女职业开发项目的核心是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其目的是促进男女在职业选择和职业开发上的平等。职业培训的形式多样,针对寻职和转岗妇女开展的见习培训是一种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实地培训和课堂教育相结合,对寻职者传授劳动技能。受训期间,受训者不缴纳培训费用,还获取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比较
10、适合于一些职业技能较差、生活贫困的妇女。如 1973 年,瑞典政府在克里斯蒂安什坦特首先实行一项计划,就业机构为妇女举办知识讲座,然后对他们进行 46 周的培训,一个星期讲授理论,剩下的几周在厂家实习。课程结束后,妇女一般都能在企业里找到一份已经受过培训的工作。在法国,许多妇女经过为期 3 周的预先培训课程和指导课程,成为汽车司机、电工、木工、汽车修理工等等。 美国的促进妇女就业项目包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和教育服务。对处于贫困状态的妇女,设立一些专门的援助机构和援助项目,对贫困求职女性进行技术培训、在职培训和各项生活服务等。1982 年,美国颁布了“ 工作培训合作法案” ,实施一些专门为促进贫
11、困人群就业的项目,核心是促进年少的单身父母、受排挤的家庭妇女就业。美国蓝领技术工人中的女性比例在不断增加。建筑行业的女工人数在 1979 年约占 3.1%,到 1981 年就增加到 6.9%。 丹麦平等委员会要求就业法律顾问同就业机构合作,消除在男女间平等分配就业位置时产生的一切纠纷。这些负责就业问题的法律顾问要经过专门培训,以坚定他们对平等的就业机会所持有的信念。 芬兰劳工部 要求对就业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平等信用进行严格考核,并经常进行教育以消除他们在性别方面的任何偏见。 为了鼓励和推动更多的女性进入“ 非传统职业部门” ,有必要鼓励更多的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时,能够进入科学、技术和管理科目。瑞
12、典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对女生选择由所谓男生占优势学科时,给予特别照顾。挪威对女性选择非传统学科给予特别奖学金。美国一些大学推出“科学妇女计划” ,帮助女生选择自然科学课程。该计划为女生提供了见习研究的机会,其见习研究课目包括物理、数学、工程等。 三、对中国妇女就业政策的启示 中国属于主张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国家之一。中国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均禁止所有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风险系数的工种。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 2004 年修正时,将违反上述规定罚款的上限从 3 000 元升到 5 000 元
13、。其依据是女性在生理特点上与男子有很大的差别,如月经、怀孕、哺乳等生理现象。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不仅是为了女工自身的安全与健康,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 这些规定反映了立法者是从传统的不平等的社会性别规范的视角出发,把一些想当然的假设强加给所有的女性。 “这种假设推定所有的男性都适合从事所有的行业,包括个子矮小的弱小男性,所有的女性都不适合从事某些行业,包括个子高大的强壮女性。 ”4 这些保护女性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起到保护女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机器代替使劳动强度降低。在此情况下,将部分相对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的禁区,其客观效果是减少了女
14、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部分适合女性的就业选择权。可见,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不仅剥夺了妇女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更是给了用人单位拒绝雇佣女工的借口,从而加剧了就业市场上业已存在的 性别歧视问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42.6%的人认为划定女性不宜的岗位可导致女性就业机会的减少,40.4%的人担心这将使性别歧视合法化5。 虽然早在 1992 年中国就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并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消除对女性的歧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两性在就业机会和工资方面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根据以上分析,为了推动妇女就业多元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加强和完善
15、法律机制。根据世界立法趋势和现实需求,中国立法应当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将保护性立法改为授权性立法。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有学者建议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生殖健康和平等就业权,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改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于无生育任务的女职工,立法的着重点应当放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体能检测和禁止胁迫从事繁重、有害健康工种等方面。同时,也兼顾男性对职业禁忌规定的需求6。 其次是要创造条件让妇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加大在正规教育和职工培训方面的
16、性别公平措施。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的不平等往往与劳动者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有关。许多妇女之所以被隔离于一些高薪职业之外,除了相关法规的限制外,还在于她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偏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目前处于初中、中专及高中文化程度的女职工仍是女工队伍的主体,无技术等级女工人的比例高于男性工人 14.6 个百分点1。 所以要打破两性间的职业隔离,推动妇女就业多样化,就要努力缩小性别之间的受教育水平差距。由国家和社会提供一些财力物力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进行补贴,为女性受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为在职女工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女职工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利用公共资
17、源对女性教育实行补贴,目的在于降低女性受教育的成本,使得家庭乐于为女孩进行必要的人力资本投资。 推动妇女就业多元化,还要加大女性高科技、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女性进入高等教育、信息技术、航天科技等高科技领域就业。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为女性的就业和发展设置了种种有形的和无形的障碍。女性在接受教育和进行职业选择的过程中,往往被认为更适合从事文秘、教育、卫生和一些低端服务性行业的工作,而不适于从事科学领域尤其是一些尖端科技的研究。这些偏见导致在高科技领域接受教育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女性比例很少,大多数职业女性都集中于一些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或劳动密集型行业中。这些低技能的就业不仅导致妇女的收入较低,所
18、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很低。要提高妇女就业的层次,首先就要鼓励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敢挑战自己,发展自己的潜力,提高自己的成就期待;社会和家庭也要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其次要完善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更多的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经济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运动最显著的成就就是政府鼓励广大妇女走出家门,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劳动中去,实现经济独立。消除职业隔离,推动妇女就业多元化,将进一步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 (6). 2 美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082. 3 马忆南.“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再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09, (2). 4 陈敏.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中国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J.法学杂志,2004, (3). 5 王亦君.女性不宜是保护还是限制N.中国青年报,2007-10-22. 6 刘明辉.论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的新理念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 (5). 责任编辑 吴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