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质检的管理规范 根据交通部2005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障维修车辆运行安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正常开展技术质量检验特制定此规定。一、 机动车维修的范围及定义:机动车维修是机动车维护、修理和维修救援的泛称,具体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维修竣工检验等。 1、整车修理: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机动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整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2、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3、二级维护: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4、一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这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