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悔婚者索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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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悔婚者索赔4 月 25 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案由系解除非法同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女青年李玉(化名)向与自己有过恋爱关系、发生过性行为、差点成为自己丈夫的悔婚男友张江(化名)提出民事赔偿。? 由恋人到对簿公堂 1996 年初,村妇王红(化名)受小学教师张江的奶奶委托,为张江介绍女朋友。王红受托后,遂将泸州某厂女工李玉介绍给张江。认识后,双方互有好感,决定向恋爱、结婚方向发展。在王红的具体安排下,李玉于 1996 年 6 月 20 日第一次跨进张江家的门槛。媒人王红手中的红线在其到男女双方家各自饱餐一顿饭和重复两遍“你们要耍朋友就好好耍,不耍就算了”的话后

2、,终于牵拢了。? 李玉与张江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相互有所往来,也曾有过花前月下的浪漫,茶前饭后的悠闲。同年 8 月中旬,二人准备谈婚论嫁。外人对此有点不敢相信,认为是不是太快了点。在时断时续的议论声中,李玉与张江却为结婚一事忙开了,双方都经婚前检查后到各自的单位办理了婚姻状况证明。遗憾的是,却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李玉也没能如愿以偿当上张江的新娘。爱情之舟搁浅在婚姻的大门外,冷清而寂寥不堪。? 1996 年 11 月 6 日,李玉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尿 HCG 检验为阳性,证明已怀孕在身,万般无奈下去做了人流手术。同月 24 日,李玉南下深圳打工。1997 年 1 月底,张江也前往深圳,准备在

3、该市务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随后便一人返回了泸州。张江回泸州不久,李玉也回到泸州,并于 8 月 20 日到泸州医学院做了第二次人流手术。1998 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关系闹僵,恋爱关系不复存在。同年 7 月 18 日,李玉将张江推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江的非法同居关系,由张江赔偿其两次人工流产的手术费、治疗费 900 元以及续医费 25000 元、精神损失费 55000 元,共计 80900 元。? 由恋人到对簿公堂,这是李玉当初根本没有想到的。作为一个二十多岁的女青年要将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并亲口说出自己两次怀孕做人流手术的

4、隐私,这难免太为难李玉了。正因为如此,才使本案变得扑朔迷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李玉必须要举出双方系非法同居的关系,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自己两次怀孕流产是与张江发生性行为的结果。如果李玉举不出有效的证据,自己则有败诉的可能,且白白将隐私暴露无遗,作为一个女人,是极不情愿如此的。? 原来另有隐情 前面所述案件事实,是合议庭开庭审理查明,法院认定的。李玉在上诉状中的陈述却道出了另一番隐情:1996 年初,我经被告之表姑王红介绍与张江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违悖原告意志对我实施了强暴。为阻止我报案,张江遂以结婚为由欺骗我,致我轻意上当,并与被告开始非法同居生活。我第一次怀孕后,张江

5、又以种种理由推迟办结婚证。我发现被告为人不正派,且有赌博恶习,遂在被迫做了人工流产后到深圳务工,意在以此摆脱张江的纠缠。我到深圳后,被告又找到深圳来,因张江怕吃苦,打工不能,又回到泸州。张江临走前,我叫他给双方父母和介绍人王红带了书信,内容是告知我对张江并无好感,请长辈们不要再为此事操心。张江不但将信全部扣压,而且回泸后又对我父母花言巧语进行欺骗,致我父母误认为他是正人君子,帮助他把我从深圳劝回老家。我回泸后,张江随即和其母赶到我家,在我父母的竭力劝说下,我又随张江母子到被告家常住,以致 1997 年 8 月我第二次怀孕,由张江之母带我到医院做了第二次人流手术。? 我两次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张江

6、仍然要求我与他保持非婚同居关系,由于双方父母和媒人知道我俩的事情,我只好认命住在张江家。直至1998 年春节期间,我父母与媒人王红一同到被告家追问他:你到底打算怎样办?要么就去补办结婚手续,要么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已经拖了两年了,娃儿都刮了两个,这样拖下去不是办法。但张江仍然模棱两可,既想要保持现有非法同居关系,又不愿办理结婚登记,负起一个男人的责任。我们因此发生纠纷。由于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诉请法院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庭讨情债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与原告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声称与被告有非法同居关系,因无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

7、。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人流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损失费,因非法同居关系不能确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不成立。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玉负担。一审判决后,李玉不服,遂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有两点:一是她与张江非法同居两年致其两次怀孕做人流手术有事实和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不当的;二是张江有诽谤李玉的言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追究张江的诽谤责任。? 张江没有作书面答辩,而是由其委托代理人作口头答辩。称李玉与张江之间是恋爱关系,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李玉所述不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一个要维持,一个要改

8、判,而维持与改判之间的决定因素是案件事实。双方要想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庭支持,都必须用事实和证据说话。?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4 月 3 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于同月 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李、张这对昔日恋人今日冤家,都各自请了两个委托代理人出庭支持应诉。更出人意料的是张江新交的女朋友(比李玉年轻漂亮)也到庭旁听,极大刺激了李玉的情绪。庭审中,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吵闹,审判长不得不多次停下来维持法庭秩序。? 庭审中,李玉、张江二人及双方委托代理人紧紧围绕是否存在非法同居的法律事实以及李玉人工流产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张江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激烈地辩论。? 无论怎样说,李玉作为

9、一个女性,首开先河向悔婚者索赔人流费等,其作法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 “不是姑娘,不清白” 庭审中,李玉向法庭出示了 21 个证人证言作为她与张江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的证据。原本是好心想撮合这对青年男女喜结秦晋之好的王红也亲自出庭,为李玉作证。王红在作证时透露了张江不愿意与李玉结婚的真正原因:张江说李玉不是姑娘,不清白。很显然,李玉想以大量证据证明其与张江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同时,王红的证言证明李玉两次进行人流手术与张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红证实李玉两次怀孕去做刮宫引产后,张江的母亲还按当地风俗给她挂了红(给礼物或者是金钱)。当然间接证明了李玉与张江致少发生了非法性关系。? 张江及其

10、委托代理人则认为,王红等人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过认证质证,均不能证明他俩有非法同居的事实存在。李玉有些证人系长期在外打工,根本不知本案实情,所述不实。张江仅去过李玉的工作单位两次,其中有一次并未找到李玉,因而李玉单位同事所作的认为双方已结婚的证言是不真实的。媒人王红出庭作的证言是听他人说的,且其作的多个证言前后相互矛盾,对其证言不应认可。张江与李玉均在各自单位工作,双方相距较远,且恋爱时间较短,双方谈恋爱是事实,而不是非法同居,在恋爱期间张江没有对李玉的越轨行为。? 针对李玉的大量证人证言,张江也举出了众多的证据予以反击,甚至还带来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其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恋爱

11、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两个证人出庭作证李玉与张江系恋爱关系,遭到李玉及委托代理人一致反驳,原因是二证人与张江系亲戚关系,所作证言是假的,并要求法庭追究他们作伪证的责任。? 不曾想,恰恰就是这两个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对本案的定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李玉虽然予以否认,但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驳斥。尽管李玉一再声明“她到张江家住时,张家人都以媳妇身份待她,她管张江的父母亲也是叫爸妈的,她是以儿媳的身份在张家住的。 ”可是,在法庭上只讲证据。最终,李玉提出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的主张未能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人流因果关系 关于上诉人李玉因两次怀孕之后进行人流手术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与被上诉人张江的行为存

12、在因果关系的法律事实问题,李玉在庭审中举出其于 1996 年 6 月 11 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做孕检的门诊报告单,该单载明李玉尿 HCG 检验呈阳性(怀孕),证明其怀孕的事实。1998年 7 月 17 日,该医院的门诊病历记录,表明李玉不能生育的事实。另外,还有医疗发票金额 438.90 元和处方笺 7 张。再加上媒人王红当庭作证,证明李玉怀孕人流与张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审判长问张江是否与李玉发生过性关系时,张江回答得非常干脆:没有!他说,他与李玉之间是恋爱关系,根本谈不上赔偿问题。? 李玉见张江矢口否认与她发生过性关系,非常激动地陈述:我两次怀孕两次做人流手术,造成身体受损,我的输

13、卵管已堵塞;张江经常踢打我,造成我肾挫伤;还有精神损害,我的头时常疼痛,听力不行了,精神也不好。今后我老了没有孩子怎么办?我没有生育能力了哪个还要我?张江对我的损害很大,我应该得到赔偿。最后这句话,李玉几乎是喊出来的。 张江认为李玉的病历本身是真实的,但后果不是他造成的。他也没有打过李玉。张江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李玉出示的门诊病历记录未加盖医院公章,并不能证明李玉输卵管堵塞不能生育,就更谈不上与张江的行为有什么因果关系了。? 李玉未等张江的委托代理人说完,便打断了他的辩论。李玉说:我婚前检查时是健康的,现在有病了,原因是同居后所致。? 张江的委托代理人接过话锋:“即使李玉怀孕,也有其他可能。李玉

14、不是在外打过工吗?怎么能说与张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呢?”在庭审辩论阶段的最后,李玉质问张江:“张江,从良心上讲,你对得起我吗?是你叫我去做人流手术的,还是你叫张英(化名)陪我去做的。第二次我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时你是清楚的,我昏迷在手术台上你也是知道的。难道我与你发生性行为还会有第三人在场吗?”张江对此断然否认:“不是事实!”并问李玉:“你有没有脸,你到我家仅几次,根本不存在有什么性行为,纯粹是无理取闹,诬蔑陷害”!在陈述最后意见时,张江希望法庭查实后判决。并说,值得重视的是有些人想利用恋爱关系进行敲诈勒索。? 由于张江不愿意进行调解,审判长只好宣布延期宣判。? 败在举证不能 泸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15、非法同居与非婚性行为有着质的区别。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主要法律后果是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非婚性行为是指非婚的男女双方的性行为,属道德调整范畴。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1996 年初建立恋爱关系及 1998 年初发生纠纷分手,和恋爱期间上诉人两次怀孕、人流的事实清楚,但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且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其间上诉人还外出务工,也无双方为组建家庭有关财产、经济来往的证据,故上诉人所持双方当事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 900 元,但其

16、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均不能证明是因怀孕、人流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故上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续医费、精神损失费 80000 元,由于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二审中要求追究被上诉人的诽谤责任,因系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故二审不予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 2000 年 4 月 25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关于婚姻预约 本案以女青年李玉的败诉而告终,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因为法律只重事实

17、和证据,即使事实是真的,只要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本案的当事人李玉的一种遗憾。? 本案的审结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法律应怎样保护非婚性行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再则,对非法同居的界定也不是很科学,何必一定要来一个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实,只要外人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就可认定了,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不管是非法同居还是非婚性行为,受到伤害的还是女性为多。一个女人是不可能拿自己的青春、贞操开玩笑的,她在决定与某个男人同居、发生性关系时,其最终目的还是希望与对方组建家庭,结为夫妻,少数人是玩弄人生。即便是现在流行得很的“试婚”现象,说明的还是人们对婚姻的认真态度。?

18、 但是,该如何保护非法同居和非法性行为发生后(其实,只要是非法的行为都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被男人抛弃的女人的合法权益呢?有的法学家认为应从双方是否建立恋爱关系入手解决问题。如双方系建立恋爱关系后发生的非法同居和非法性行为(姘居),大家在一起住一段时间(不论时间长短)后,男人就不要这女人了。女方因此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完全可以认为男女双方同居(包括发生非法性关系)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婚姻上的预约,谁先提出来(也可是行动表示)不要对方了,就是谁违约,就应赔偿对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当前比较超前的婚姻预约法学理论。当然,女方在起诉时要准备好关键证据,足以支持自己的请求。因为,发生性行为是外人无法佐证的。? 向悔婚者索赔,应不应该,合不合法这个问题,应引起广大读者的思考。从笔者介绍的本案来说,其实只要李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是张江所致,人流手术后有有效的医疗发票佐证,最后去检查如是真的不能生育,且系两次人流所致,她是应该获得张江赔偿的。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我们要善待自己的情感、人生、幸福。? 责任编辑: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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