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和外籍人口试点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为检验港澳台和外籍人口,以及内地居民在人口普查中的组织方式,调查表指标设置的可行性,为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做准备,特进行本次试点调查。二、调查范围本次试点调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福田街道进行。三、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本户的所有人口,包括三部分人:(1)内地居民;(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3)外国人。四、调查内容本次调查共有三种调查表,每种调查表的内容有所不同,不同的调查对象填写不同的调查表。1、内地居民调查表2、港澳台居民调查表3、外国人调查表五、调查
2、标准时间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1 日 0 时。六、调查的组织实施1、调查的组织:本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统一领导,由广东省统计局和试点所在市、区、街道负责具体实施。2、调查方式: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采取由调查员送表到户,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然后调查员收回的方式。内地居民采取调查员入户登记的方式。3、调查员的选调:调查员要选择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担任。4、调查员的培训:培训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负责。5、调查的时间安排:(1)2 月底之前确定调查点;(2)3 月 20 日前将调查所需的各种物资运送到调查点所在街道办事处;(3)3 月 20 日前完成
3、调查员选聘;(4)3 月 23 日进行调查员培训;(5)3 月 2431 日进行摸底工作,并将调查表发送到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被调查户;(6)4 月 110 日进行入户登记,回收港澳台和外国人调查表;(7)4 月 1112 日进行复查核实工作;(8)4 月 13 日开始数据编码、录入工作;(9)4 月 30 日将录入结果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七、数据处理由广东省统计局负责数据录入程序的研制,并组织数据录入工作。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负责数据汇总工作。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户 口 在 本 户 ,2009年 3月 31日 晚未 居 住 本 户 的 人 数_人H4.住
4、 房 用 途 H5.是 否 合 住 H6.建 筑 层 数 H8.本 户 住 房 间 数 H9.本 户 住 房 建 筑 面 积1. 生 活 住 房 1. 是 1. 平 房 1. 钢 及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 不 包 括 厨 房 、2. 兼 生 产 经 营 用 房 2. 否 2. 6层 以 下 楼 房 2. 混 合 结 构 过 道 、 厅 ) :3. 无 住 房 ( 结 束 ) 3. 6-9层 楼 房 3. 砖 木 结 构4. 10层 以 上 楼 房 4. 其 他 结 构 _间 _平 方 米H10.是 否 饮 用 自 来 水 H11.主 要 炊 事 燃 料 H12.住 房 内 有 无厨
5、房 H13.住 房 内 有 无 厕所 H15. 住 房 来 源1. 是 1. 燃 气 1. 本 户 独 立 使 用 1.独 立 使 用 抽 水 式 1. 自 建 住 房2. 否 2. 电 2. 本 户 与 其 他 户 合 用 2.邻 居 合 用 抽 水 式 2. 购 买 商 品 房3. 煤 炭 3. 无 3.独 立 使 用 其 他 式 样 3 其 他 3.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4. 柴 草 4.邻 居 合 用 其 他 式 样 4 无 4. 购 买 原 公 有 住 房5. 其 他 5.无 5. 租 赁 公 有 住 房 H176. 租 赁 商 品 住 房 H177. 其 他 H18H16.
6、购 建 住 房 费 用 H18.房 屋 管 理 方 式 H19.住 房 类 型 H20.产 权 人 类 型 H21.家 庭 户 年 收 入1. 5万 元 以 下 1.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1. 普 通 住 房 1. 本 地 (市 )居 民 户 口 0. 6千 元 以 下2. 5-10万 元 2. 单 位 自 管 2. 公 寓 2. 外 地 (市 )居 民 户 口 1. 6千 -1万 元3. 10-20万 元 3. 房 管 部 门 直 管 3. 别 墅 3. 港 澳 台 居 民 2. 1-1.5万 元4. 20-30万 元 4. 自 行 管 理 4. 其 他 4. 外 国 居 民 3
7、. 1.5-2万 元5. 30-50万 元 5. 其 他 5. 不 知 道 4. 2-3万 元6. 50-100万 元 5. 3-4万 元7. 100-150万 元 6. 4-6万 元8. 150万 元 以 上 7. 6-8万 元8. 8-12万 元 H18 9. 12万 元 以 上( 家 庭 户 填 写 )第 六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港 澳 台 和 外 籍 人 口 试 点 调 查 表( 内 地 居 民 调 查 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规 定 , 公 民 有义 务 提 供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情 况 ; 我 们 对 您 提供 的 信 息
8、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表 号 : R 7 1 1 表制 表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 : 国 统 字 2009 18号有 效 期 至 : 2 0 0 9 年 5 月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2009一 3一 31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2009一 3一 31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9、一 一 一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H2.一 一 H8.一 一 一 一 一 一1.一 一 一 03 一2.一 一 一本 户 地 址 : _县 (市 、 区 ) _ _乡 (镇 、 街 道 )_普 查 区 _调 查 小 区地 址 编 码 :H1.户 编 号 H2.户 别 H3.本 户 应 登 记 人 数2009年 3月 31日 晚1. 家 庭 户 居 住 本 户 的 人 数_号 2. 集 体 户 _人H7.承 重 类 型H14.住 房 内 有 无 洗 澡 设 施1 统 一 供 热 水2 家 庭 自 装 热 水 器H17. 月 租 房 费 用1. 1
10、00元 以 下2. 100-200元3. 200-500元4. 500-1000元5.1000-1500元6.1500-2000元7. 2000-3000元8. 3000元 以 上本 户 共 _张 , 本 张 是 第 _张 申 报 人 (签 字 ):调 查 员 (签 字 ):( 超 过 五 人 的 户 , 从 第 2张 调 查 表 起 , 户 记 录 只 填 写 “H1.户 编 号 ”) 填 报 日 期 : 4 月 日每 个 人 都 填 报 16周 岁 及 以 上 的人 填 报 R1. 姓 名 R2.与 户主 关 系 R3. 性 别 R4.出 生 年 月 R5.户 口 登 记 地 R6.调 查
11、 时 点 居 住 地 R7.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时 间 R8.是 否 归侨 或 侨 眷 R9.上 周 工 作 情 况 0. 户 主 1. 配 偶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出 生 于 : _年 _月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镇 、 街 道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12、 ( 市 、 区 ) 5 户 口 待 定 R8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 镇 、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国 外 1.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地 2. 半 年 以 下 3. 半 年 至 一 年 4. 一 年 至 二 年 5. 二 年 至 三 年 6. 三 年 至 四 年 7. 四 年 至 五 年 8. 五 年 至 六 年 9. 六 年 以 上 1. 是 2. 否 3
13、. 不 知 道 你 在 调 查 时 点 前一 周 ( 3月 25-31日 ) 是 否 为 取 得 收入 而 工 作 了 1小时 以 上 ? 1. 是 2. 在 职 正 休 假 、学 习 、 临 时 停 工或 季 节 性 歇 业未 工 作 3. 其 他 原 因 未 工 作 1. 配 偶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镇 、 街 道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14、)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 户 口 待 定 R8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 镇 、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国 外 1.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地 2. 半 年 以 下 3. 半 年 至 一 年 4. 一 年 至 二 年 5. 二 年 至 三 年 6. 三 年 至
15、四 年 7. 四 年 至 五 年 8. 五 年 至 六 年 9. 六 年 以 上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你 在 调 查 时 点 前一 周 ( 3月 25-31日 ) 是 否 为 取 得 收入 而 工 作 了 1小时 以 上 ? 1. 是 2. 在 职 正 休 假 、学 习 、 临 时 停 工或 季 节 性 歇 业未 工 作 3. 其 他 原 因 未 工 作 出 生 于 : _年 _月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出 生 于 : _年 _月 1.
16、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镇 、 街 道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 户 口 待 定 R8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 镇 、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国 外 1. 没
17、有 离 开 户 口 登 地 2. 半 年 以 下 3. 半 年 至 一 年 4. 一 年 至 二 年 5. 二 年 至 三 年 6. 三 年 至 四 年 7. 四 年 至 五 年 8. 五 年 至 六 年 9. 六 年 以 上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你 在 调 查 时 点 前一 周 ( 3月 25-31日 ) 是 否 为 取 得 收入 而 工 作 了 1小时 以 上 ? 1. 是 2. 在 职 正 休 假 、学 习 、 临 时 停 工或 季 节 性 歇 业未 工 作 3. 其 他 原 因 未 工 作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18、.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出 生 于 : _年 _月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镇 、 街 道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 户 口 待 定 R8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 镇 、 街 道 )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19、、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国 外 1.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地 2. 半 年 以 下 3. 半 年 至 一 年 4. 一 年 至 二 年 5. 二 年 至 三 年 6. 三 年 至 四 年 7. 四 年 至 五 年 8. 五 年 至 六 年 9. 六 年 以 上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你 在 调 查 时 点 前一 周 ( 3月 25-31日 ) 是 否 为 取 得 收入 而 工 作 了 1小时 以 上 ? 1. 是 2. 在 职 正 休 假 、学 习 、 临 时 停 工或 季 节 性 歇 业未 工
20、 作 3. 其 他 原 因 未 工 作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出 生 于 : _年 _月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镇 、 街 道 )其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 户 口 待 定 R8 1. 本 调 查 小 区 2. 本 乡 ( 镇 、 街 道 ) 其
21、 他 调 查 小 区 3. 本 县 ( 市 、 区 ) 其 他 乡 ( 镇 、 街 道 ) 4. 其 他 县 ( 市 、 区 ) _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_市 ( 地 ) _县 ( 市 、 区 ) 5.国 外 1. 没 有 离 开 户 口 登 地 2. 半 年 以 下 3. 半 年 至 一 年 4. 一 年 至 二 年 5. 二 年 至 三 年 6. 三 年 至 四 年 7. 四 年 至 五 年 8. 五 年 至 六 年 9. 六 年 以 上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你 在 调 查 时 点 前一 周 ( 3月 25-31日 ) 是 否 为 取 得 收入 而 工 作
22、 了 1小时 以 上 ? 1. 是 2. 在 职 正 休 假 、学 习 、 临 时 停 工或 季 节 性 歇 业未 工 作 3. 其 他 原 因 未 工 作 7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和外籍人口试点调查内地居民调查表填写说明一 、 调 查 对 象本 次 试 点 的 调 查 对 象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试 点 区 域 的 全 部 人 口 ,既 包 括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也 包 括 在 内 地 居 住 的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居 民和 外 国 人 。调 查 以 户 为 单 位 进 行 ,既 调 查 家 庭 户 ,也 调 查 集 体 户 。1、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3、国 国 籍 的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填 写 内 地 居 民调 查 表 。包 括 两 部 分 人 :一 是 2009 年 3 月 31 日 晚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二是 2009 年 3 月 31 日 晚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但 户 口 登 记 在 本 户 的 人 。2、2009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来 到 中 国 内 地 且 现 在 仍 在 内 地 居 住 的港 、澳 、台 居 民 填 写 港 澳 台 居 民 调 查 表 。3、2009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来 到 中 国 内 地 且 现 在 仍 在 内 地 居 住 的外 国 人 填 写 外 国 人 调 查
24、表 。二、调查的标准时间本 次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2009 年 4 月 1 日 零 时 。现 场 登 记 时 间为 2009 年 4 月 1 日 至 10 日 。三 、 调 查 表 的 填 写 方 法1.调 查 表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2.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圈 填 ,每 个 问 题 圈 填 一 个8标 准 答 案 。没 有 标 准 答 案 的 项 目 ,用 文 字 或 阿 拉 伯 数 字 据 情 填 写 。3.调 查 表 以 户 为 单 位 填 写 。每 张 调 查 表 可 以 填 写 5 人 ,超 过 5人 的 户 ,可
25、 按 人 数 需 要 增 加 调 查 表 。增 加 的 调 查 表 只 填 写 本 户 地址 、户 编 号 和 按 人 填 写 的 项 目 。增 加 的 调 查 表 上 的 户 编 号 应 与 本户 第 一 张 表 上 的 户 编 号 相 同 。4.调 查 表 填 写 按 本 户 地 址 、户 记 录 、人 记 录 的 顺 序 进 行 。先 填写 封 面 的 本 户 地 址 ,然 后 填 写 户 记 录 ,填 写 完 户 记 录 ,再 逐 人 填 写人 记 录 。本 户 地 址 填 写 本 户 所 在 的 县 (市 、区 )、乡 (镇 、街 道 )、村 (居 )委 会 和 调 查 小 区 的
26、名 称 。5.调 查 员 每 填 完 一 户 ,要 将 调 查 表 中 各 项 填 报 的 内 容 向 申 报 人宣 读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申 报 人 和 调 查 员 分 别 签 字 。调 查 员 还 要 填 写入 户 登 记 的 日 期 。四 、 调 查 表 指 标 解 释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要 求 所 有 的 户 (家 庭 户 和 集 体 户 )都 填 报 。(一 )户 编 号 (H1) 填 写 各 户 在 户 主 姓 名 底 册 上 的 “户 编 号 ”。为 了 保 证 每 个 调 查 小 区 的 “户 编 号 ”都 是 连 续 的 ,在 登
27、记 时如 果 发 现 某 一 “户 编 号 ”位 置 上 的 户 为 空 户 ,即 2009 年 3 月 31日 晚 上 没 有 人 居 住 在 本 户 ,而 且 也 没 有 户 口 挂 在 本 户 ,则 把 户主 姓 名 底 册 上 最 后 一 户 移 到 此 位 置 ,并 占 用 该 户 “户 编 号 ”,其9原 来 的 “户 编 号 ”作 废 。如 果 登 记 时 发 现 某 一 “户 编 号 ”位 置 上 实 际 居 住 着 两 户 ,其中 一 户 使 用 原 来 的 “户 编 号 ”,另 一 户 的 “户 编 号 ”续 在 本 调 查 小区 所 有 户 编 号 的 最 后 ,按 顺
28、序 编 写 ;居 住 三 户 或 以 上 的 ,依 次 类推 。在 一 个 调 查 小 区 中 ,每 一 户 都 必 须 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且 只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二 )户 别 (H2) 按 家 庭 户 、集 体 户 的 类 型 圈 填 。1.家 庭 户 :指 以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为 主 ,居 住 一 处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口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单 身 居 住 独 自 生 活 的 也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2.集 体 户 :指 相 互 之 间 没 有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集 体 居 住 在 机 关 、团体 、学 校 、工 厂
29、、矿 山 、工 地 、农 场 、公 司 、商 店 、医 院 、托 儿 所 、敬老 院 、寺 院 、教 堂 等 单 位 内 集 体 宿 舍 及 其 他 住 所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口 ,作 为 集 体 户 。集 体 户 以 一 个 居 住 房 间 为 一 户 进 行 登 记 。(三 )本 户 应 登 记 人 数 (H3) 包 括 两 个 部 分 人 。一 部 分 是 2009年 3月 31日 晚 居 住 本 户 的 人 数 ,既 包 括 户 口 在 本 户 的 人 数 ,也 包 括户 口 不 在 本 户 的 人 数 ,填 写 H3的 第 一 项 ;另 一 部 分 是 户 口 在 本 户 ,
30、2009年 3月 31日 晚 未 居 住 本 户 的 人 数 ,填 写 H3的 第 二 项 。(四 )住 房 用 途 (H4) 按 本 户 住 房 的 实 际 情 况 据 情 圈 填 。设 有 三 个 标 准 答 案 : 1.生 活 用 房 :指 本 户 所 居 住 的 住 房 只 用 于 生 活 。102.兼 作 生 产 经 营 用 房 :指 本 户 住 房 除 作 为 生 活 用 房 外 ,还 兼 作生 产 或 经 营 用 房 。如 私 人 开 的 小 裁 缝 店 ,只 有 一 间 房 ,吃 、住 、工作 都 在 这 同 一 间 房 中 。3.无 住 房 :指 居 无 定 所 的 户 (如
31、 流 动 人 口 中 那 些 睡 在 桥 下 、公 园 、车 站 或 睡 在 运 载 货 物 、商 品 车 辆 上 的 人 等 )。圈 填 此 标 准 答 案 的 户 ,不 再 填 报 以 后 的 户 记 录 项 目 。(五 )是 否 合 住 (H5) 指 在 一 套 住 房 中 ,居 住 着 两 户 或 两 户 以上 的 居 民 。不 包 括 在 一 个 院 子 里 居 住 两 户 或 两 户 以 上 的 居 民 。按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六 )建 筑 层 数 (H6)- 指 本 户 住 房 所 属 建 筑 物 的 层 数 。层 数 是 指 房 屋 的 自 然 层 数 ,一 般
32、 按 室 内 地 坪 以 上 计 算 。采 光 窗 在 室 外 地 坪 以 上 的 半 地 下 室 ,其 室 内 层 高 在 2.20m以 上(不 含 2.20m)的 ,计 算 自 然 层 数 ;假 层 、附 层 (夹 层 )、插 层 、阁 楼(暗 楼 )、装 饰 性 塔 楼 ,以 及 突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水 箱 间 不 计 层 数 。此 项 目 设 有 四 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七 )承 重 类 型 (H7)- 指 本 户 住 房 所 属 建 筑 物 的 承 重 类 型 。此项 目 设 有 4个 标 准 答 案 ,据 情 圈 填 。1.钢 及 钢 筋 混 凝
33、 土 结 构 -指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用 钢 及 钢 筋 混 凝土 建 造 的 。它 包 括 “钢 结 构 ”、“钢 、钢 筋 混 凝 土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三种 结 构 类 型 。钢 结 构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钢 材 料 建 成 的 ,包 括 悬 索 结 构 。钢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用 钢 、钢 筋 混 凝 土 建11成 的 。如 一 幢 房 屋 一 部 分 梁 柱 采 用 钢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架 建 成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建
34、 造 的 。包括 薄 壳 结 构 、大 模 板 现 浇 结 构 及 使 用 滑 模 、升 板 等 建 造 的 钢 筋 混凝 土 结 构 的 建 筑 物 。2.混 合 结 构 -指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和 砖 木 建 造 的 。如 一 幢 房 屋 的 梁 是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制 成 ,以 砖 墙 为 承 重 墙 ,或 者 梁是 用 木 材 建 造 ,柱 是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3.砖 木 结 构 -指 承 重 的 主 要 构 件 是 用 砖 、木 材 建 造 的 。如 一 幢房 屋 是 木 制 房 架 、砖 墙 、木 柱 建 成 的 。4
35、.其 他 结 构 -指 不 属 于 上 述 类 型 的 房 屋 。如 竹 结 构 、砖 拱 结 构 、窑 洞 等 。(八 )本 户 住 房 间 数 (H8) 指 除 厨 房 、厕 所 和 厅 以 外 的 所 有 自然 间 数 (包 括 扩 建 的 房 间 )。填 写 本 项 目 时 应 注 意 :1.在 旅 馆 或 租 借 的 房 屋 居 住 的 户 ,一 律 按 现 住 所 的 实 际 居 住 情况 填 写 其 住 房 间 数 。2.合 住 同 一 所 住 房 的 ,在 填 写 住 房 间 数 时 ,填 写 其 独 立 使 用 的房 间 数 。3.兼 作 生 产 经 营 用 房 的 房 间 也 应 计 算 在 住 房 间 数 内 ,只 作 为 生产 经 营 用 房 的 房 间 不 计 算 在 住 房 间 数 内 。4.一 户 有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住 房 的 ,如 果 没 有 出 租 或 借 给 其 他 人居 住 ,要 把 这 几 处 住 房 的 住 房 间 数 和 住 房 面 积 分 别 相 加 。有 关 住房 的 其 他 项 目 ,以 常 住 地 的 状 况 为 准 。